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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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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8】1519号文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指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信息披露不充分,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评级,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惠盈纯债A: 006549

国金惠盈纯债C: 006760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持续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6、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9年1月2日到2019年1月18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含网上直销系统和移动客户端)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国金惠盈纯债A或国金惠盈纯债C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国金惠盈纯债A或国金惠盈纯债C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5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0.50%/(1+0.50%)=497.51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497.51= 99,502.49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00)/1.00=99,552.4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552.49份A类基金份额。

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1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10,010.00 份C类基金份额。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8日,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国金惠盈纯债A或国金惠盈纯债C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2)个人普通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原件。

3)填妥的《个人开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5)填妥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本公司直销柜台不接受现金缴纳认购款。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3)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基金简称:国金惠盈纯债A(基金代码:006549)、 国金惠盈纯债C(基金代码:006760)),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4)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普通投资者)》。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5)个人专业投资者办理直销业务所需资料详询直销柜台。

(二)国金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含网上直销系统和移动客户端)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本公司移动客户端名称:及第理财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认购限额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单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国金惠盈纯债A或国金惠盈纯债C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电子直销相关说明。

3、通过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支付渠道有:工行卡、建行卡、通联支付;支持本公司移动客户端的支付渠道有:通联支付。

(2)登录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始开户。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本公司移动客户端名称:及第理财

(3)选择证件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签订《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和《投资人权益须知》。

(7)开户成功。

4、通过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移动客户端:及第理财)登录电子直销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申请,一经受理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电子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站: www.nbcb.com.cn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8日,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国金惠盈纯债A或国金惠盈纯债C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1,000元,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普通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机构印鉴卡。

6)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

7)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

8)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9)填妥的《机构开户业务申请表》。

10)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11)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12)填妥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4)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公司)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注:上述8)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本公司直销柜台不接受现金缴纳认购款。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3)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基金简称:国金惠盈纯债A(基金代码:006549)、 国金惠盈纯债C(基金代码:006760)),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4)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普通投资者)》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