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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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18-069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15:00-2018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水阁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553,277,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37,592,979股的66.0557%。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540,46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26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2,80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股份13,277,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2%。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277,54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540,468,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2,809,04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77,54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277,54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540,468,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2,809,04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77,54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277,54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540,468,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2,809,04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77,54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姚启明、李代军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