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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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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6、主营业务:呢绒、毛纱、针织绒、绒线、羊毛衫、服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阻燃防护服)、针织品、装具、纺织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染整;洗毛;纺织原料(不含籽棉)、金属材料、建材、玻璃纺机配件、五金、电器、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的销售;饮用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销售;矿泉水、包装饮用水、饮料的生产、销售;光伏电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光伏电站系统建设;光伏发电;售电;光伏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7、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阳光集团股东,陆克平先生系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

8、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至到2018年9月底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194,420.36万元、资产净额为943,855.20万元,2018年1-9月份营业收入921,143.04万元、净利润67,625.11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岳普湖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成立日期:2012年05月22日

5、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光伏园区

6、法定代表人:季红

7、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究、开发、销售;技术及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9、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质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岳普湖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总资产价值17,921.87万元,总负债23,898.4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5,976.58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15,980.67万元,总负债价值23,898.4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为-7,917.7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减值1,941.20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岳普湖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920.00万元(取整)(大写:负柒仟玖佰贰拾万元),评估减值1,943.42万元。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920.00万元(取整),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917.78万元,两者相差2.22万元,差异率为0.03%。差异较小,差异主要是由于尾数取整造成,由于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对其主要资产一发电相关资产组也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故两种方法实质均是通过收益途径获得的评估结果,因此本次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7,920.00万元(取整)(大写:负柒仟玖佰贰拾万元)作为委估岳普湖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论。

10、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本着公平交易原则,本次交易按目标公司总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准执行,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和目标公司与合肥海润、海润光伏的债权债务情况,经合肥海润、海润光伏与阳光集团协商,同意本次交易资产总对价为人民币15980.674709万元,其中股权转让对价为0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承担的负债总额人民币15980.674709万元。本次交易定价与评估值不存在较大差异,具备合理性。本次交易作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1、持有光伏电站项目情况:项目公司拥有位于新疆喀什地区总装机容量20MW的已运营光伏电站项目。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转让方: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其法定代表人为姚晓军(以下简称“合肥海润”)

受让方: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其法定代表人为陆克平(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2、本次交易:

(1)合肥海润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8]第1036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经评估的总资产15980.674709万元,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7917.775212万元。

本着公平交易原则,本次交易按目标公司总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准执行,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和目标公司与合肥海润、海润光伏的债权债务情况,经合肥海润、海润光伏与阳光集团协商,同意:

(i)本次交易资产总对价为人民币15980.674709万元,其中股权转让对价为0元;

(ii)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肥海润拟同意核销对目标公司的债权3002.754531万元,公司拟同意核销对丙方的债权4915.020681万元。债权核销以后,公司实际应收目标公司的债权变更为184.657751万元,合肥海润实际应收目标公司的债权变更为11350.00万元。故目标公司承担的负债总额人民币15980.674709万元。

(iii)由阳光集团承接截至评估基准日合肥海润清偿目标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未清偿借款11350万元。因该款实际用于目标公司,对于目标公司、合肥海润及阳光集团账面上的应收应付各方也作相应的调整。阳光集团系上述未清偿借款的担保人。

(2)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及股权解押的同时,合肥海润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本次交易完成后,阳光集团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合肥海润不再享有目标公司股权。合肥海润不再向国开行承担任何偿债责任。

(3)双方同意,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对价应在股权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转让人结算完毕。本次交易总对价中涉及本协议各方的价款,协议各方须在项目股权交割完成满十二个月之日全部结算完毕,若未能在满十二个月之日进行结算,且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届时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约定付款时间。

3、违约责任:对于一方因违反本协议及经修订的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合意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其他各方的关联方、管理人员、董事、代理及员工进行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4、生效条件: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起生效:1)各方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公章之日;2)经股权转让人之实际控制人之有权审批机关审批通过之日;3)经目标公司股权质权人国开行的经办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书面同意本次交易之日。

五、本次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将不再持有项目公司的任何股权,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将不再承担对国开行未清偿借款的偿付义务,将不存在上述偿债风险。

六、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预计在当年无法完成,因此本次交易对公司当年即2018年度利润预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鉴于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9日起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因暂停上市情形未能消除的,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一)规定的标准,即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2018-090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月11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行政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月11日

至2019年1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证券部收。

2、登记时间:以2019年1月10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法人股东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提交股票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股票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附后)。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行政楼

邮政编码:214407

联 系 人:问闻、程莎莎

联系电话:0510-68522289

邮 箱:ir@hareon.net

传 真:0510-68522079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9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80,892,127.1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380,892.127.14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中主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红河华君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红河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租赁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与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自奥特斯维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融资顾问协议书》、《项目收费权质押合同》,同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与康富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红河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与康富租赁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蒙自奥特斯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租金及顾问费支付义务,康富租赁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编号KFZL2015-9008)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76835932.29元(其中包括:到期未付租金81570028.56元,未到期租金95265903.73元)、逾期利息23697061.52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逾期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千分之一每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具体见附表)、留购价款10000元;(以上扣除960万元保证金后,请求数额共计为190942994.81元);

2)、判令确认被告一在支付完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款前,原告对融资租赁物具有所有权;

3)、判令被告一支付融资顾问费1664万元,并支付256万元违约金;

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所质押的项目收费权(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销售收入及全部相应发电补贴等应收账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五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广宝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广宝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6日,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聚鑫保理公司”)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书》。同时,江阴电力公司向苏州聚鑫保理公司出具一份《应收账款回购承诺书》,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控股公司”)、孟广宝分别向苏州聚鑫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回购承诺书》。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润光伏公司、江阴电力公司、华君控股公司、孟广宝未按期履行合同,苏州聚鑫保理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717777.78元(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5日,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8.5%/年的标准计算;此后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8.5%/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给付事项在本金2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责任,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435555.56元(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5日,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7%/年的标准计算;此后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7%/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65400元;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二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三)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左中旗公司”)系国电中兴80MWp光伏发电项目的30MWp的业主方,将工程发包给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海润光伏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送公司”),并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南京东送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5450500元和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已产生利息为721327元,剩余利息以4545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在被告二所承担责任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虹迪公司”)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后昆山虹迪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16754155.1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的欠款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下海尾41兆瓦光伏发电项目31兆瓦光伏区施工工程发包给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送公司”),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南京东送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红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1627087元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原告在21627087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已开庭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92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年来公司经营业绩欠佳,同时公司因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在此过程中公司融资能力进一步受限,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致使部分银行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到期承兑汇票未能按期兑付,部分信托保理、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出现债务逾期的情况。

一、债务逾期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银行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8-003、临2018-035),2018年6月13日、2018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8-056、临2018-067)。

自2018年7月23日之后,公司因部分银行、信托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的债务未能如期偿还,又没能及时筹集到资金完成贷款置换,导致了后续新增部分逾期债务。经统计,截至目前,累计逾期债务金额为人民币364,280.11万元,其中累计银行贷款等债务为46,879.71万元,信托保理、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为317,400.40万元。截至目前,已有部分金融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及采取保全措施。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并且在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如果无法妥善解决上述金融机构债务,公司及下属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并可能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公司将根据逾期债务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 *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93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海润光伏”)下属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特斯维”)、武安市圣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河县海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太仓法院”)将奥特斯维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安江路69号的一宗工业用地及宗地内的9幢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08566号,其中有证建筑总面积为69654.30平方米,无证建筑总面积为227.62平方米,土地面积为90984.40平方米)及相关附属物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19799.16万元。太仓法院按照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在2018年11月15日第一次拍卖中,太仓龙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投资”)以1.386亿元的最高价格买受上述财产。

近日,公司收到太仓法院做出的(2018)苏0585执16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安江路69号的一宗工业用地及宗地内的9幢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08566号,其中有证建筑总面积为69654.30平方米,无证建筑总面积为227.62平方米,土地面积为90984.40平方米)及相关附属物归买受人太仓龙马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EQJL9X)所有。

二、买受人太仓龙马投资有限公司3个月内可持本裁定书至房产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与太仓龙马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太仓龙马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以来,公司下属子公司奥特斯维已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底,奥特斯维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22,387.12万元,净资产为80,779.38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138,059.02万元,净利润为-13,724.91万元。目前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9日起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因暂停上市情形未能消除的,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一)规定的标准,即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的指定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