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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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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8-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8-03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如适用):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应出席董事10名,出席董事10名。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5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改选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改选董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公司改选董事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改聘副经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改聘副经理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公司改聘副经理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后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

(四)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将召集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改选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改选监事的议案。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发布召集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编号: 临2018-03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

及改选董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宋占有先生的辞职报告,宋占有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向董事会提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担任的相关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宋占有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宋占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宋占有先生自2014年5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任职期间,宋占有先生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做出了很大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几年来的辛勤工作及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2018年 12月 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刘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刘剑先生继任宋占有先生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担任的相关职务。任期为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此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刘剑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刘剑先生简历

刘剑:男,汉族,1967年出生,博士。2004年7月份毕业于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取得心血管内科博士学位;2014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8月到2005 年6月任德国迪目根特种机器公司中国项目部经理;2005年8月到2007年2月任内蒙古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6年7月获内蒙古人事厅制药正高级主任药师职称;2007年2月到2012年8月任内蒙古伊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经理。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编号: 临2018-037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公司副经理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12月 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副经理的议案》。因工作调整原因,宋占有先生申请辞去本公司副经理职务。经公司总经理王三民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张海峰先生为公司副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期一致。

张海峰 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张海峰先生简历

张海峰:男,汉族,1973年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7年至1999年5月在中煤建安公司工作;1999年5月至1999年12月在产业开发公司工作;1999年12月至2002年2月纳林庙煤矿测量技术员;2002年2月至2005年3月任生产技术部纳林庙煤矿安技科科长;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任生产技术部王家坡煤矿副矿长;2006年2月至2006年8月任煤炭生产事业部宏景塔一矿井口主任;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任煤炭生产事业部主管级工程师;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伊泰集团公司煤炭生产事业部大地精煤矿副主任工程师;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任煤炭生产事业部生产部纳林庙煤矿一号井副矿长;2009年6月至2013年6月任煤炭生产事业部阳湾沟煤矿矿长;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任伊泰集团公司煤炭生产事业部神木县苏家壕煤矿矿长;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任公司煤炭生产事业部诚意煤矿矿长;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任公司大地精煤矿矿长;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公司塔拉壕煤矿矿长。

张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本公司除外)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截至公告日,张海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8-03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改选监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近日收到监事会主席袁兵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袁兵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向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袁兵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袁兵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袁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任职期间工作认真、勤勉尽职,公司监事会对袁兵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8年 12月 26日上午11:00时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监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监事会提名张振金先生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此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张振金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张振金先生简历

张振金:男,汉族,1969年生,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山西矿业学院,高级工程师。1994年5月至1994年11月任唐公塔集装站选煤厂基建副科长;1994年11月至1996年9月在选煤厂筹建处工作;1996年9月至1998年1月任产业开发公司纳林庙煤矿副矿长;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任本公司监事;1998年1月至1999年7月任产业开发公司副经理;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6年任公司总工程师;2006至2009年期间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2009年至2014年期间历任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任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12月起任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振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惩戒,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