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8-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东吴证券和云南铜业以外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2018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2018]42号《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决定》,公司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了 [2017]71号《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向公司子公司东吴基金下发了沪证监决字[2018]5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年12月20日,云南铜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云南证监局关于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对公司提出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内部信息及信息披露管理和财务核算方面的监管要求。2018年6月11日,云南铜业子公司易门铜业收到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9月27日,云南铜业子公司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于收到牟定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东吴证券和云南铜业保持了及时的研究跟踪,投资决策符合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11.3其他资产构成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

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在基金成立之后的前两年(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二个周年日止),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从基金成立的第三年起,如果前一日的基金资产规模净值超过或等于40亿元,计费当日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如果不足40亿元,则计费当日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十的年费率计提。

每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为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成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和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部分,对“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

7.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托管协议当事人”的部分内容;

8.在“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电子化服务”、“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渠道”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9.在“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