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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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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该从哪里发力

2018-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峥嵘

□陈峥嵘

证监会正在组织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通过信用增进工具减少投资者购买民营企业债券的顾虑,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首批已推出红狮控股集团、金诚信矿业管理、苏宁电器集团和浙江恒逸集团等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国泰君安为红狮控股和苏宁电器提供信用保护,中信证券为金诚信矿业管理和浙江恒逸提供信用保护。这是切实贯彻中央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决策部署的有效举措。

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信用风险管理类工具,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2010年11月以来陆续推出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证监会试点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意味着继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后,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保护工具这一信用风险管理类工具也正式落地。

为了充分发挥证券行业支持民企的积极作用,助力民企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债融资,保障民企债顺利发行,疏浚民企债券融资渠道,以市场化方式帮助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笔者认为,券商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尚需在以下方面下大功夫:

其一,积极开发、拓展信用保护工具(含信用保护服务和产品)这一信用衍生品业务,进一步丰富FICC业务种类,培育FICC固定收益全产业链业务,打造FICC业务链,完善FICC业务体系,优化FICC业务结构,促使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多元化,构建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其二,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违约互换(CDS)的产品设计理念、设计思路和交易要素规则,运用成熟的信用增进工具为参考实体和民营企业债券提供增信,缓释和管理民营企业信用风险,降低投资者购买民营企业债券可能引起的信用违约损失,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参考实体提供信用保护,为参考实体提供“公司债券融资+信用保护工具”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增强券商固收承销和交易部门服务企业客户(特别是民企客户)债券融资的能力,构建券商服务企业客户的新模式,提高民企债券发行成功率,提升民企债券融资效率;采用“前端费用+标准票息”的信用保护费支付方式,降低最终发行票面利率,降低民企债券融资成本。

其三,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严格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建立并完善信用风险定价机制,使发债主体、公司债信用风险与投资者风险偏好相匹配,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防控信用风险的需求,培育、发展民企公司债投资者群体,优化公司债投资者结构,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其四,在业务试点初期,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由交易双方一对一签订信用保护合约且不可转让。待业务试点运行一段时间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券商可尝试与交易所、基金公司和信用增进机构等开展产品业务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并推出信用保护凭证,通过优化产品设计保证,增强信用保护工具的流动性。

(作者单位:申万宏源战略规划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