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18-04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基本情况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我公司”)就与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林浩耿买卖合同纠纷事由,于2018年7月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对所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2018年8月9日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2民初362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247元;
二、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尚欠货款4442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的标准,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林浩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林浩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46元,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林浩耿负担6614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本次判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2民初3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