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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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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中,《关于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提案》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715,873,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1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04,759,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4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11,114,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6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517,112,7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99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11,114,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630%。

3.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李洁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及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之管理服务协议〉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60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6%;反对1,5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605,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6%;反对1,5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60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6%;反对1,5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605,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6%;反对1,5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 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4,487,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6%;反对1,3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726,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9%;反对1,3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为特别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提案四《关于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4,576,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95%;反对2,5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4,576,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95%;反对2,5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 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李洁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