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批复同意(青银保监筹复〔2018〕48号),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一、《章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五)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六)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七)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八)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中,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章程》第八十条第2款修改为:
“董事会对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的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董事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时,在确保全体董事均能相互听见和交流的前提下,董事可采用电话连接、视频连接或类似通讯设备参与会议,该等董事均视同亲自出席了会议。”
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0日完成工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