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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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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2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2日止,自2019年1月3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红土精选混合”,场内基金简称变更为“红土精选”,代码不变。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3.2.1前端收费

注: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2.2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 份时,登记结算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持续持有时间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收取1.5%的赎回费;持续持有时间满7天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收取0.5%的赎回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3

传真:0755-33062910

联系人:夏芳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333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tcxfund.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333)垂询相关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