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2月28日上午 9:30一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8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大厦18楼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7,53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44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7,5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937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7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0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071%。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5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53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张志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