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8-070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此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和根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股份公司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十一公司以持有的泽恒公司股权为泽恒公司项目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相关事项处理建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晟达公司资产租赁并提前偿还银团贷款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8-072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11月 12 日召开的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2018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8]MTN761号),同意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公司本次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人民币3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30亿元已全部到账。本期中票按照面值发行,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3+N年,票面利率4.77%。本次发行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文件已在上海清算所网站(http://www.shclearing.com/)和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上刊登。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1117 证券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8-071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参股项目公司提供
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十一公司以持有的泽恒公司股权为泽恒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公司)以持有的参股PPP项目公司开封市泽恒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恒公司)股权为泽恒公司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用于公司参与的开封市机场东路道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机场北路-310国道)PPP项目建设。
泽恒公司就开封市机场东路道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机场北路-310国道)PPP项目合计向中原银行申请十年期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22,000万元,根据中原银行的要求,需由泽恒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泽恒公司股东十一公司、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持有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开封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顺利落实项目公司的融资,十一公司拟以持有的45.9%泽恒公司股权为泽恒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10,098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开封市泽恒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09月20日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食品工业园区1号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管文武
经营范围: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及运营维护服务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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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恒公司就开封市机场东路道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机场北路-310国道)PPP项目合计向中原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22,000万元,根据银行的要求,由泽恒公司各方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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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事项说明
1.担保贷款金额:10,098万元
2.担保期限: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为十年,出质股权在质押登记期间对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2018年12月27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22.24亿元,其中子公司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对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8.95亿元,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30亿元。公司对子公司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2.37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合计为子公司四川晟达化学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8.78亿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支持余额(主要为代开保函)余额为1.33亿元。加上本次十一公司为参股的泽恒公司提供担保10,098万元,公司对外担保、对子公司担保及授信支持、对参股公司担保合计65.73亿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05.58亿元的21.51%。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五、董事会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十一公司以持有的泽恒公司股权为泽恒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十一公司以持有的参股PPP项目公司泽恒公司股权为泽恒公司向中原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用于公司参与的开封市机场东路道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机场北路-310国道)PPP项目建设。
泽恒公司就开封市机场东路道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机场北路-310国道)PPP项目合计向中原银行申请十年期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22,000万元,根据中原银行的要求,需由泽恒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泽恒公司股东十一公司、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持有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开封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顺利落实项目公司的融资,十一公司拟以持有的45.9%泽恒公司股权为泽恒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10,098万元。
2.此次对泽恒公司的担保是为了顺利实施公司参与的“开封市机场东路道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机场北路-310国道)PPP项目”,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十一公司对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化学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