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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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1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裁决书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张丽华为本案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368万元、仲裁费104.29万元、律师费80万元、公证费1.02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被经北京仲裁委裁决解除,公司需返还融德信源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在公司与被执行人进行债务相互抵销并冲减后将会对公司2018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裁决执行情况

公司与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信源公司”)就转让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于股权受让方融德信源公司经我方多次要求仍未按上述协议支付转让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融德信源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368万元、仲裁费104.29万元、律师费80万元、公证费1.02万元(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6-22公告)。

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以后,融德信源公司未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公司2016年9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6-24公告)。

二、本次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情况

2019年1月2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恢1号之一】,该院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融德信源公司及其股东张丽华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第(三)、(五)、(六)、(九)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前述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虽然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债务抵销权,并已经书面通知融德信源公司,即根据“(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仲裁裁决书,因《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被经北京仲裁委裁决解除,公司需返还融德信源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融德信源公司欠本公司的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1,553.31万元中的1,000万元与前述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的情况下我司需返还融德信源公司的人民币1,000万元相互抵销并冲减。前述债务相互抵销并冲减将对公司2018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