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9-001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月3日14:00在公司总部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总部基地3区20号)。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文佳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2日一2019年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日15:00至2019年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公司股份898,911,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公司股份898,113,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公司股份79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9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9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5%。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就拟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898,911,731股。同意898,157,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0%;反对7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853%;

反对7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3.7007%;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81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孙公司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898,911,731股。同意898,117,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78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5009%;

反对7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6850%;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81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