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
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0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
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月3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签发的(2018)闽05民初1382号、(2018)闽05民初1383号、(2018)闽05民初1384号、(2018)闽05民初138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院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05民初1382号、(2018)闽05民初1383号、(2018)闽05民初1384号、(2018)闽05民初138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与被告分别签订《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后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又与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动产质押合同》约定,借款人以付款人为冠福股份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将其背书质押给恒丰银行泉州分行。2018年10月12日,因借款人均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向各被告发送《提前还款函》,宣布案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泉州市中院提起诉讼。泉州市中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向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将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股份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5、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7、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表: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9-00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
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接到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函告,获悉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情况
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原于2017年10月24日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的公司股份69,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63%),及因公司股价下跌,于2018年9月3日补充质押给国泰君安的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57%),经与国泰君安协商达成合意,上述质押股份质押到期日由2018年10月24日延长至2019年4月1日,同时,补充质押公司股份10,000,000股。
上述原有质押及补充质押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9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8)、《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2)。本次补充质押情况如下:
■
二、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陈烈权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07,163,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251,449,99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81.86%,占公司总股本的9.55%。
三、备查文件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0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
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系因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并由此引发诉讼,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塑米信息、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相关案件未作出生效判的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