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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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9-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0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7,200 万元(三被告赔偿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一审胜诉,但并非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初4034号,有关原告梁晓东、徐祥圣诉被告刘洁、河南华森超声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森公司”,原名称为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洁、河南华森公司及本公司胜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河南万森超声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于2017 年 7 月 17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律文书,法院案号为(2017)豫 01 民初字第 4034 号,根据民事起诉状,二原告(梁晓东、徐祥圣)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刘洁、河南华森公司、本公司)停止使用 28 项专利技术、赔偿原告损失 7,200 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次诉讼背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一048)。

二、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初4034号,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梁晓东、徐祥圣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401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梁晓东、徐祥圣负担。

以上判决书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

三、该诉讼事项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虽已一审胜诉,但并非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原告不服上诉相关信息),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 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初4034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