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9-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9-002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沈淦荣先生、顾苏民先生、钱利雄先生、沈永泉先生、沈百方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兼高管沈淦荣先生、董事顾苏民先生、高管钱利雄先生、高管沈永泉先生、高管沈百方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36,94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563%,上述人员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984,23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1891%。(其中董事、高管沈淦荣先生拟减持不超过651,5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252%;董事顾苏民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56,1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300%;高管钱利雄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15,3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222%;高管沈永泉先生拟减持不超过46,15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29%;高管沈百方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29%。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01月04日收到公司董事兼高管沈淦荣先生、董事顾苏民先生、高管钱利雄先生、高管沈永泉先生、高管沈百方先生《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公司董事兼高管沈淦荣先生、董事顾苏民先生、高管钱利雄先生、高管沈永泉先生、高管沈百方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部分公司股份,用于个人资金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小数点尾数会有较小差异,下同)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特别说明:

1、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2、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上述人员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人员(即特定股东)所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即特定股份),根据最新的股份减持规定,上述人员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承诺履行情况

沈淦荣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顾苏民先生、钱利雄先生、沈永泉先生、沈百方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公司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沈淦荣先生、顾苏民先生、钱利雄先生、沈永泉先生、沈百方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沈淦荣先生、顾苏民先生、钱利雄先生、沈永泉先生、沈百方先生《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