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公告编号:2019-0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涉及两起民事诉讼。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 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9号,负责人:王仁堂。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商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 区(灵武市商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3:马生国。
被告4:张永春。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25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5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质字E2015037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39,000万元,协议签订后,遂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16年5月3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l号、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2号),约定,被告中银国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33,6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还对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4月12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向原告借款2,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时,合同还对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担保、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7年中银宁司抵字A2017034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所有的5,646项机器设备为编号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遂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发放了借款 2,600万元。
编号2017年中银宁司字A2017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偿还。截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本金26,000,000.00元,利息、罚息968,346.47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0.00元 ,利息、罚息共计968,346.4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26,968,346.47元,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连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原告的银行系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5,646项机器设备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 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9号,负责人:陈志能。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商二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3:马生国。
被告4:张永春。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25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5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质字 E2015037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其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39,000万元,协议签订后,遂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16年5月3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6年中银宁司字E2016004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中银股份公司授信额度133,600万元。同时,协议还对担保、违约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 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l号、2016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A2016030-2号),约定,被告中银国际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33,6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还对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卖方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原料公司)与被告中银股份公司签订了二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中银原料公司购买面料。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为了向卖方中银原料公司支付货款,于2018年9月29日、9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二份《融易达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编号:2017年中银宁结字RYD016号、2017年中银宁结字RYD017号),约定,原告同意在上述二笔业务中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核定融易达业务额度共计18,120万元。同时,原告根据卖方中银原料公司的申请,与其签订了二份《融易达业务合同》和二份《融易达业务申请书》,约定,原告在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核定的18,120万元授信额度内,为卖方中银原料公司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胀款融资,卖方中银原料公司需将依据二笔《产品销售合同》对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给原告。之后,卖方中银原料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二份《债权转让书》,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二份《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并保证将按上述二笔《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将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卖方中银原料公司支付了18,120万元。但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融易达业务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归还贸易融资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偿还。截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贸易融资本金181,200,000.00元,利息、罚息10,837,686.63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贸易融资本金181,200,000.00元,利息、罚息共计10,837,686.6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192,037,686.63元,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连续计算至贸易融资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原告的银行系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宁01民初1302号。
1、《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宁01民初1304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0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合计116,226,000.00元,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一)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上述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本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民初108号],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名下价值116,226,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保全结案通知书[(2018)宁执保28号],内容如下: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明、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民初10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保全中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如下财产:
1、冻结了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上的存款3,779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
2、冻结了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712.41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3、冻结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二个账户上的存款103,301.98元、6,937元,共计110,238.98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4、冻结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99美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5、冻结了马生国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个账户上的存款7,054.15元、3,121.60元,共计10,175.75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
6、冻结了张永春在招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3,104元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3,030元及中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100元,共计三个账户上的存款112,234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
7、冻结了李卫东在交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920元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应冻结12,993元,实冻结6,670.95元,共计二个账户上的存款 24,590.95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
8、查封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武市的65套房产,具体:00026678、00026679、00029998、00036289、00036290、00036291、00036292、00036293、00036294、00036295、00036296、00036298、00036299、00036300、00036302、00036304、00036305、00036306、00036307、00036308、 00036309、00036310、0003631l、00036312、00036313、00036314、00036315、00036316、00036317、00036318、00036319、00042630、00039830、00039834、00039835、00039836、00039837、00039838、00039839、00036301、00036303、00039831、00039832、00039833、00040628、00040629、00040630、00017978、00017979、00019149、00012232、00012233、00019148、00015924、00005063、00005064、00017931、00019150、000013847、00012244、00012245、00012246、00017977、00036297、00012234,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
9、查封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武市的2套房产,具体如下:00019461、00019462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l1月28日。
10、查封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武市的8房产,具体如下:00025428、00025429、00025430、00025431、00025432、00025433、00025435、00025436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
11、查封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吴忠市朝阳街义乌商贸城西附楼1-37号,共计38套商业房具体如下:00074895、00074896、00074897、00074898、00074899、00074900、00074901、00074902、00074903、00074904、00074905、00074906、00074907、00074908、00074909、00074910、00074911、00074912、00074913、00074914、00074915、00074916、00074917、00074918、00074919、00074920、00074921、00074922、00074923、00074924、00074925、00074926、00074927、00074928、00074929、00074930、00074931和吴忠市朝阳街义乌商贸城A区00074568号商业房,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
12、查封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武市1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为:灵国用(2007)第0731号、灵国用(2007)第0732号、灵国用(2007)第0733号、灵国用(2007)第0734号、灵国用(2007)第0735号、灵国用(2011)第0707号、灵国用(2012)第60027号、灵国用(2013)第0821号、灵国用(2013)第0823号、灵国用(2013)第0824号、灵国用(2013)第0825号、灵国用(2013)第0826号、灵国用(2013)第0827号、灵国用(2013)第0828号、灵国用(2014)第0385号、灵国用(2014)第0386号、灵国用(2014)第0387号、灵国用(2013)第60054号、灵国用(2013)第0820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
13、查封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 灵武市的3宗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灵国用(2012)第60088号、灵国用(2009)第0045号、灵国用(2009)第0046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
14、查封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吴忠市朝阳街义乌商贸城A区,吴国用(2009)第0294号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
15、查封张永春名下的位于银川市正源南街919号莲湖花园二期证号为:金凤区字第2013068022号114号楼101室、金凤区字第2013068025号l14号楼202室、金凤区字第2013068020号114号楼303室3套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
16、查封李卫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温馨公 寓,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97701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
17、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了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8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
18、2018年12月26日在深交所轮候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子账户号码0800092793,所持证券简称*ST中绒,证券代码000982,共481496444股。冻结期限为36个月。
申请人需要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 的法律后果。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民初108号民事裁定,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民初108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保全结案通知书[(2018)宁执保28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