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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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陈刚、义乌奇光、天创海河基金及珠海横琴嘉时外的其他乙方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届满时,如除陈刚、义乌奇光、天创海河基金及珠海横琴嘉时外的其他乙方在本次交易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则分两期解锁其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解锁方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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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股份后,如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在计算可转让数量时,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爱旭科技全体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5、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
补偿义务主体同意就爱旭科技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一定期间内的业绩进行承诺,并同意就实际盈利不足的部分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排由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主体另行签订补偿协议予以约定。
6、置入资产交割
(1)置入资产交割
为确保本次重组顺利完成交割,上市公司与爱旭科技全体股东同意,爱旭科技全体股东应照约定的交割日将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100%的股权交割至上市公司,自交割日起,置入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上市公司。
爱旭科技全体股东应当向置入资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权益转让及章程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应为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验资报告出具后的十日内,上市公司应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爱旭科技全体股东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2)置入资产期间损益的归属
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以置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
本协议各方同意,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内实现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如出现亏损,则由爱旭科技全体股东在置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交易前持有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给上市公司。
(3)爱旭科技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
7、置出资产交割
(1)置出资产交割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将其100%持股的指定主体作为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其除保留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的归集主体;上市公司拟将除对指定主体的长期股权投资及保留资产外的全部置出资产通过划转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指定主体;置出资产实施交割时,上市公司将通过转让或置换所持指定主体100%股权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股权等方式进行置出资产交割。
各方同意,爱旭科技全体股东不可撤销地共同委托陈刚于本协议生效后,指定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承接置出资产。就前述委托事宜,各方无需再另行签署委托协议。本次重组完成后,指定主体的100%股权将交割至置出资产承接方名下。
为确保本次重组顺利完成交割,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交割日将置出资产交割至置出资产承接方。就置出资产交割,对于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资产,应向有关工商部门办理资产的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各方应为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权,上市公司应当向有关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务,上市公司应当向有关债权人发出债务转让通知书,并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同意函。
各方确认,于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应取得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关于置出资产中的负债(包括担保责任)转移至指定主体名下的同意,若因未能取得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的同意,致使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向上市公司追索债务(包括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负责向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进行清偿,或者与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达成解决方案。若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妥善解决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于接到上市公司相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在置出资产交割过程中,如有负债无法转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向上市公司支付与该等负债等额的现金。
各方同意并确认,对于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资产交割后由指定主体享有及承担。若因合同相对方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合同或追索责任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相应通知后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赔偿上市公司全部损失。
各方同意并确认,置出资产在交割日前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均由指定主体承担,上市公司、爱旭科技全体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负责赔偿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方同意并确认,根据本协议确定的置出资产在交割日前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若合计未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由上市公司承担,指定主体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置出资产期间损益的归属
本协议各方同意,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置出资产的损益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或承担,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保持不变。
(3)在资产交割后,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维持上市公司平稳运行,改选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促使相关人员将全部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等)、上市公司本身的全部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其密码、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全部文件移交董事会指定的人员保管。
(4)上市公司应当完整保留其历史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全部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促使相关人员于资产交割后将上市公司保存的全部文件移交改选后的董事会指定的人员保管,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组织性文件及工商登记文件;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的所有政府批文;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与政府部门的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定、决议);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纳税文件;与经营有关的许可、批准、权证;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5)上市公司应在置入资产过户完成后及时办理完成本次发行的验资工作,并于上述资产交割事宜办理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将新增股份登记至爱旭科技全体股东名下所需的全部资料。爱旭科技全体股东应为办理上述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签署必要的文件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8、税费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意,因置出资产置出导致上市公司所产生的税费,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2)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因本次交易行为所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其他税负和费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各方分担。
(3)如因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项下增加的额外税费,由违约方单独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额外缴纳的税费,守约方缴纳后有权向违约方全额追偿。
9、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员工安置
各方确认,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上市公司截至交割日的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等)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团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以及上市公司与员工之间之前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均转移至指定主体,并最终由爱旭科技全体股东指定的置出资产承接方进行承接。如有员工不愿跟随资产走并要求与原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劳动关系将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置安排,成本费用均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担。
各方确认,如因上述员工安置相关事项产生任何纠纷的,该等纠纷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与上市公司、爱旭科技全体股东无关。
10、诚意金
为保证交易对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以下义务:
“本协议为排他性协议,协议各方均不得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成与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其他各方或人士进行洽谈、联系,或向其索取或诱使其提出要约,或与其进行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各方同意将促使其各自之关联人士不作出该等行为) 。”
陈刚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下简称“指定第三方”)向指定第三方、天创海河基金及上市公司以上市公司名义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的诚意金,前述诚意金及产生孳息金应于下述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至指定第三方的付款账户,相关方应无条件、及时予以配合:
(1)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通过批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2)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通过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豁免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义乌奇光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3) 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批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4) 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如指定第三方未按照本条的约定支付诚意,每逾期一天,陈刚应向上市公司支付逾期部分款项0.05%的逾期违约金。
如相关方未按照本条的约定配合退回相关款项,每逾期一天,未配合的违约方应向指定第三方付款账户支付逾期部分款项0.05%的逾期违约金。
11、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税费”、“诚意金”、“排他性”、“信息披露和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条款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于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的员工安置方案取得其职工大会的批准;
(2)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豁免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义乌奇光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上海新梅、爱旭科技全体股东(陈刚、义乌奇光、天创海河基金、珠海横琴嘉时、南通沿海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一号、段小光、邢宪杰、谭学龙)
签订日期:2019年1月7日
2、利润补偿期间
各方同意,业绩补偿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完成,则前述期间将往后顺延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3、承诺利润
经各方一致确认,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置入资产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3,800万元、74,000万元和90,000万元,相关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准。
4、置入资产年度利润的确定
置入资产过户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将于利润补偿期间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在各利润补偿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置入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的实际利润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准,并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置入资产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数与所承诺的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5、补偿的实施
(1)补偿主体
各方同意,利润补偿期间,如出现按照本协议约定需补偿的情形,由业绩补偿义务人承担本次利润补偿义务,前述补偿义务主体按其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各自独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利润补偿期间,如出现需由业绩补偿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形,业绩补偿义务人同意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主体以现金补偿。
(3)补偿金额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置入资产交易作价-业绩补偿义务人累积已补偿股份数量(包括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对应的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补偿的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上市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1+转增比例)。
(4)补偿程序
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如发生需要业绩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该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5条第(3)款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当期应补偿股份的数量及当期应补偿现金的金额,向业绩补偿义务人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上市公司将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应于前述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或因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该等股份因被冻结、被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业绩补偿义务人不能以股份进行补偿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该情形下,如业绩补偿义务人未采用现金补偿方式完成足额补偿时,业绩补偿义务人尚未解锁的股份不能解锁。
(5)减值测试后的补偿事宜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利润补偿期间最后一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
置入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置入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置入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内已补偿总金额(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同本协议第5条第(3)款)。
各方同意,置入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置入资产总对价。
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如发生需要业绩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的情形,参照本协议第5条第(4)款约定补偿程序进行补偿。
6、协议生效条件
(1)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爱旭科技全体股东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生效后即时生效。
(2)如本次重组相关各方为本次重组之目的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则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3)本协议对天创海河基金生效的前提条件为:满足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除应满足协议生效条件外,并且天创海河基金的出资人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出资人天津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还应当以其在2019年3月15日之前履行各自审批程序批准为前提。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