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公告编号:临2019一00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1月3日、1月4日、1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基本面未发生改变,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交易风险。
● 公司市盈率水平较高,截至2019年1月7日,公司市盈率为42.67倍。公司特向投资者提示相关投资风险。
● 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83,753,110.56元、-46,953,082.16元、-167,013,220.27元。
●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存在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1月3日、1月4日、1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华电集团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或需要澄清、回应的媒体报道或者市场传闻;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同行业市盈率比较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2018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属于制造业。截至2019年1月7日,公司及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的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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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83,753,110.56元、-46,953,082.16元、-167,013,220.27元,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尚待加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9一002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网”、“原告”、“反诉被告”)为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1)南自电网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诉讼请求变更后涉案金额为工期延误违约金174万元, 损失477.2160万元及利息,审计费1,177,563.23元;(2)南自电网作为反诉被告的案件中,诉讼请求变更后涉案金额为欠付工程款31,992,986.75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所涉及工程款已在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暂估入账,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83),披露了南自电网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自电网要求南通三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1,740,000元, 损失4,772,160元及利息,修复费用50 万元(暂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自电网调整诉讼请求,要求增加判令南通三建支付审计费1,177,563.23元,不再要求修复费用50万元。
因南通三建提起反诉,2016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85),披露了公司、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通三建要求公司及南自电网共同支付工程欠款43,322,840.75元(暂定)及利息,窝工损失600 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三建自愿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调整诉讼请求,仅起诉南自电网,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31,992,986.75元及利息,不再要求窝工损失60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江苏省招投标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三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自电网违约金1,089,500元;
二、被告南通三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自电网审计费1,177,563.23元;
三、反诉被告南自电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南通三建支付工程款12,797,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97,69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南自电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南通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5,628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85,628元,由南自电网负担51,280元,由南通三建公司负担34,3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8,544元、鉴定费574,000元,合计832,544元,由南通三建负担442,123元,由南自电网负担390,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所涉及工程款已在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暂估入账,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