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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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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9-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9-001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03执保302号之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107-0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冻结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冻结股份数量:101,736,904股(其中:101,730,000股已质押)

冻结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冻结起始日:2019年1月7日

冻结终止日: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截至本公告日,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鑫”)持有公司股份101,736,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累计质押股份10,173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本次司法轮候冻结后,天津盛鑫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101,736,904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

二、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天津盛鑫、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韩越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03执保302号之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天津盛鑫持有公司的股份101,736,904股。

三、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分析

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持有公司的101,736,904股权此前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冻结(详见公司临 2018-028号公告),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和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轮候冻结(详见公司临 2018-052号、临 2018-057号公告、临 2018-060号公告)。

此次被轮候冻结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9-00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已立案,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66,685.4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出庭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立案通知书(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0425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情况

1、受理日期:2018年12月17日

2、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3、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楼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杨志远

2、被申请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3、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年度税前薪酬128.70万元(其中:每月税前工资为9.9万元,第二年一月份支付税前奖金9.9万元),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

被申请人2018年10月29日以“公司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为由,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至2018年11月7日累计发放薪酬税前合计69.30万元。

被申请人同意向其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2.54万元和额外一个月工资9.9万元,但申请人不接受。

4、劳动仲裁的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29日工资差额165,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107,25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市社平工资三倍封顶)25,401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日至10月29日7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9,034.48元;

以上费用合计366,685.48元。

三、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分别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英锐恩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艾邦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状(详见公司临2018-048公告、公司临2018-049公告、公司临2018-058公告、公司临2018-059公告、公司临2018-061公告、公司临2018-063公告) 和北京银行诉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8-055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诉讼或仲裁金额美金12,695,872.83元及人民币96,965,430.15元。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劳动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出庭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