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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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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9-002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将使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泰控股”)通知,由成泰控股控制的深圳成泰一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三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家合伙企业,于2018年1月6日与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虚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13.20%公司股份转让给合虚实业。合虚实业将获得亚星化学41,653,962股股份,占亚星化学总股本的13.20%。上述股份的总体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7,491.61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成泰控股通过自身及旗下合伙企业合计持有亚星化学42,791,9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6%,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中,成泰控股控制的四家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成泰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下降至1,1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合虚实业将直接持有公司41,653,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由成泰控股变更为合虚实业。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文斌先生将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公司股权分散,各主要股东所持有股份表决权均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的转让双方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主体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做出重大改变的计划。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稳定,运作正常。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股票代码:600136 股票简称:道博股份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69号3幢3层X区398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亚星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孙仕琪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孙仕琪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孙仕琪,男,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7月至2014年2月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14年3月至今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2017年4月至今任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7月至今任上海合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仕琪先生除通过合虚实业控制合虚投资外,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年4月,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橡塑制品、劳防用品、服装服饰及辅料,商务咨询,创意服务,机电科技、数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展览展示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会展服务,绿化养护,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尚不满3年且设立至今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总资产为12,014.96万元,总负债为10,015.10万元,净资产为1,999.86万元,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及其诉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控制上市公司41,653,9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20%,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看好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的未来发展前景而进行的战略投资,促使上市公司在现有基础上实现业务转型升级,不断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升可持续竞争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的未来发展前景,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股份,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无明确的计划。如果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处置其在上市公司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合虚实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6日,合虚实业执行董事做出决定,同意参与本次交易。同日,合虚实业召开股东会,决议参与本次交易。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19年1月6日,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每股6.6元的价格受让成泰控股控制的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及成泰四号合计持有的亚星化学41,653,962股股份,受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20%,收购对价总额为27,491.61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20%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1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和成泰四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1:成泰一号

转让方2:成泰二号

转让方3:成泰三号

转让方4:成泰四号

受让方: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的数量、比例

本次协议转让的目标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股份转让方式、转让对价和支付方式

1、目标股份的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

2、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6元/股,对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及成泰四号的转让对价如下表所示:

3、受让方按以下方式支付股份转让对价:

(1)因标的股份全部已被质押,转让方承诺于本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股份上设立的质押使其恢复到可正常转让状态。

(2)转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状态后七日内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3)本协议双方应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转让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转让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4)本协议双方同意,转让方将全部股份转让款直接支付给潍坊裕兴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以抵偿转让方所欠债务。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本协议双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除协议约定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3、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外,因任何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标的股份无法顺利过户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转让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及成泰四号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1,653,962股股份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1、出质人: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

2、质权人:潍坊裕兴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质押期间: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名下合计36,017,362股的质押期限自2018年04月02日起,期限三年;成泰四号名下5,636,600股的质押期限自2018年04月03日起,期限三年。

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有关部门批准。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及声明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合虚实业按照每股人民币6.6元的价格协议受让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成泰四号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1,653,962股股份,交易对价总金额为人民币27,491.61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支付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全部股份转让款直接支付给潍坊裕兴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以抵偿转让方所欠债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结构化融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但为适应政策、环境变化及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产业升级和完善。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对上市公司亦暂无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为适应政策、环境变化,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明确其拟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具体人选。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做出重大改变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主营业务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业务重组,涉及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做出改变,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上市公司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亚星化学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亚星化学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保证亚星化学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完全独立。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亚星化学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亚星化学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保证亚星化学不存在资金、资产被信息披露义务人占用的情形。

3、保证亚星化学的住所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亚星化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亚星化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

(四)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亚星化学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亚星化学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亚星化学的财务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保证亚星化学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亚星化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亚星化学的资金使用等财务、会计活动。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亚星化学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2、保证亚星化学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予以决策外,不对亚星化学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4、保证尽量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亚星化学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仕琪先生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亚星化学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亚星化学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将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性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为规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仕琪先生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亚星化学”)之间现时不存在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亚星化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亚星化学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利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尚不满3年且设立至今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总资产为12,014.96万元,总负债为10,015.10万元,净资产为1,999.86万元,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相关交易的声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声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孙仕琪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孙仕琪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查阅方式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亚星化学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名称: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孙仕琪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人名称: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孙仕琪

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人名称: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孙仕琪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0136 股票简称:道博股份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繁峡路和峡寿街交叉路口东南角

通讯地址:山东省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成泰路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文斌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九华山路蓝水园****

通讯地址:山东省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成泰路1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成泰控股

(二)文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通过自身及旗下合伙企业持有亚星化学股份,其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1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泰控股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在亚星化学拥有的权益之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自身及旗下合伙企业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成泰四号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56%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和成泰四号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成泰控股仍持有上市公司0.36%的股份。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系其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自主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自身及旗下合伙企业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成泰四号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56%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成泰一号、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和成泰四号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成泰控股仍持有上市公司1,13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6%。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1月6日,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和成泰四号与合虚实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1:成泰一号

转让方2:成泰二号

转让方3:成泰三号

转让方4:成泰四号

受让方: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的数量、比例

本次协议转让的目标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股份转让方式、转让对价和支付方式

1、目标股份的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

2、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6元/股,对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及成泰四号的转让对价如下表所示:

3、受让方按以下方式支付股份转让对价:

(1)因标的股份全部已被质押,转让方承诺于本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股份上设立的质押使其恢复到可正常转让状态。

(2)转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状态后七日内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3)本协议双方应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转让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转让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4)本协议双方同意,转让方将全部股份转让款直接支付给潍坊裕兴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以抵偿转让方所欠债务。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本协议双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除协议约定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3、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外,因任何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标的股份无法顺利过户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转让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及成泰四号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1,653,962股股份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1、出质人: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

2、质权人:潍坊裕兴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质押期间:成泰一号、成泰二号、成泰三号名下合计36,017,362股的质押期限自2018年04月02日起,期限三年;成泰四号名下5,636,600股的质押期限自2018年04月03日起,期限三年。

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查阅方式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亚星化学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文 斌

2019年 1 月 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1: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文 斌

2019年 1 月 9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文 斌

2019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