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106版)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电话:010 58152145
传真:010 85188298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指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原名称为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9月23日变更为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50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制指数的目的,力争保持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遇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致使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即根据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事件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⑥如法律法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进行调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以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基金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月末、季末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并对控制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合规风控部将定期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证5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上证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标的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三类基金份额来看,国金上证50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金上证50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金上证50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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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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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8年9月30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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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8年9月30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部分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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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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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于2018年5月4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3)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4)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5)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6)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7)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8)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9)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10)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11)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12)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13)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14)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兴业银行于2018年5月4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87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2)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3)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4)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5)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6)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7)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8)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9)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10)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11)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12)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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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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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 年5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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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50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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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27日,图示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三)其他指标
注:无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7月11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更新了“重要提示”中相关内容。
(二)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相关内容。
(三)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中相关内容。
(四)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相关信息。
(五)更新了“十三、基金的投资”中相关内容。
(六)更新了“十四、基金的业绩”中相关内容。
(七)更新了“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