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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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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313 股票简称:梦百合 公告编号:2019-007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8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9年1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其中公司独立董事林作新先生、吕秋萍女士、王建文先生、符启林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张根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联董事纪建龙、吴晓红、张红建回避表决。

鉴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权益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4名调整为63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70万股调整为169.50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纪建龙、吴晓红、张红建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19年1月10日为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1日

股票代码:603313 股票简称:梦百合 公告编号:2019-008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8日以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9年1月10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监事会主席孙建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监事卫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联监事林涛回避表决。

鉴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权益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4名调整为63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70万股调整为169.50万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监事林涛回避表决。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所涉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综上,同意以2019年1月10日作为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月11日

股票代码:603313 股票简称:梦百合 公告编号:2019-009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4人调整为63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的数量由原170万股调整为169.50万股。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百合”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符启林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月3日披露了《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权益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4名调整为63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70万股调整为169.5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鉴于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2019年1日1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梦百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首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2、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数量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1日

股票代码:603313 股票简称:梦百合 公告编号:2019-010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1月1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9.5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55元/股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百合”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次权益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10日,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符启林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月3日披露了《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月10日。

2、授予数量:169.50万股。

3、授予人数:63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5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在首次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期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四、关于本次授予价格、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50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4人调整为63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0万股调整为169.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明确意见。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鉴于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2、除1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月10日为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9年1月10日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月10日为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未发现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股票买卖的情形,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认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10日,授予日收盘价格为22.36元/股,基于授予日收盘价格进行测算,2019年-2021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2019年1日1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梦百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首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梦百合不存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2、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数量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