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回购细则正式落地
严防“忽悠式回购”
(上接1版)
明确新老规则如何衔接
《回购细则》立即施行,新老规则如何衔接?沪深交易所在规则发布通知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两所基本一致。
上交所表示,对于《回购细则》施行前披露的回购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在新规施行后继续实施时,应适用新规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同时,上交所给予上市公司3个月时间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回购用途。
深交所则表示,《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后续实施应适用《回购细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披露方案中包含“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核实是否符合该情形的前提条件和相关程序要求,并明确后续安排。披露方案中包括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种用途对应的具体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明确各种用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补充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