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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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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19-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9-00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新大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大洲及其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瑞阳”)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了《担保函》。

上述担保事项中的担保对象陈阳友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兼新大洲董事,刘瑞毅为陈阳友配偶,讷河瑞阳的法人代表及单一股东为陈阳友,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上述《担保函》上分别盖有新大洲及子公司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的公司公章,且新大洲出具的《担保函》上附有董事长王磊与总裁许树茂的签名。上述关联担保行为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新大洲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且未及时披露,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6条的规定及新大洲《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新大洲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尽快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消除上述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尽快拟定整改报告上报海南证监局并及时予以披露。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9-00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琼调查字2019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