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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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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27日证监许可【2018】118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起2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2日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将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认购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具体最低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公司,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9年1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z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还将面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006284

3、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和封闭期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起2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2日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周国丽

2、代销机构

暂无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五)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4月1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六)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填写完毕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二份。

5)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6)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7)《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一份,并加盖公章。

8)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10)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并加盖公章。

11)《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12)《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3)申请人是金融机构或其子公司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a)申请人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

14)申请人是非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专业投资者”;未提出相关证明的,则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b)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证明。

15)填写完整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调查表》一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16)业务受理完成,请申请人确认受理回单。申请人开立账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填写《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等材料,并及时更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否则本公司将拒绝后续所有业务申请。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

银行账号:19048101040025868

大额支付号:103331004813

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2、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其他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四)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退款事项

(一)基金认购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起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35

联系人:何萍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021-52629999

电话:李峰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周国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代销机构

暂无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

法人代表人:肖风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