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决议生效以及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2019-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2日,投票表决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1日17:00(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19年1月15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计票,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在投票表决期内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14,859,859.86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03,398,661.16份的56.4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基金份额为114,859,859.86份,反对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1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将于决议生效公告日2019年1月16日上午10:30复牌。

三、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选择期

1、选择期间

自《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修订后的《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后端收费模式申购除外)。选择期期间为2019年1月16日(含该日)至2019年2月19日(含该日)。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选择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申购业务

本基金在选择期内执行的申购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2.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第一个及第二个开放期内,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在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只能进行前端申购。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前端和后端两种申购模式,代销渠道仅开通前端申购模式。直销渠道开通的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不能转托管至场内,无法进行上市交易,同时份额也不能转托管至其他代销渠道。

在选择期内,本基金直销渠道仅接受存量后端收费模式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再接受新的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申请。

(1)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普通申购费率: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后端申购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不能转登记至场内,无法进行上市交易,同时份额也不能转托管至其他代销渠道。

3、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选择期内执行的赎回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7日以内1.50%,7日及以上(含)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在开放期/选择期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4、基金销售机构

4.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邮政编码:200082;

传真:021-20513177;

电话:021-20361818;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fullgoal.com.cn

基金管理人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4.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 场内销售机构

具体场内销售机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选择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对于在选择期内申购的投资者,敬请注意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再继续原有的定期开放运作方式,而是转型为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请认真阅读本次大会议案及届时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关注投资风险。

(二)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及《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大会议案、转型方案说明书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选择期最后一日,即2019年2月19日日终后,投资者未赎回的原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将变更登记为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自2019年2月20日起,《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生效情况。

(三)转型后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于2019年2月20日起开放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届时将按本次大会议案、转型方案说明书的规定采取新的费率与收费方式。转型后,本基金将取消后端收费模式,对于存量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如在《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针对该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并将根据变更后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具体业务信息请见本次持有人大会会议公告、届时转型后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对于《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其承担的申购赎回费用可能因申购赎回收费方式和费率变更而变化。

四、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

公证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21361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上海国金中心期十六一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委托代理人:陶人杰,男,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二月十四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公证人员黄宇杰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十六楼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施蓓莉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陶人杰、石旭东进行计票。截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14,859,859.86份,占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权益登记日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的56.4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4,859,859.8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傅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