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18日17:00时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方案的说明》(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1月22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均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则本次通讯会议方可召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方案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一、《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方案的说明》
三、《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一一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一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
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7日
附件二: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
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方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9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一一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一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
2、本次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的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的方案
1、《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修改同时适用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中“2、赎回费”,由原来的: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1)场外赎回费
■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1)场外赎回费
■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的调整方案开始执行,修改后的《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生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7日
附件三: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19年2月18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邮编:100027
北京长安公证处 陆晓冬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北京长安公证处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或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附件三。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参加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但授权意见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意见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意见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意见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无效。
6.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重大关联方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同意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品种按照〈基金法〉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允许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投资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行的证券。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ETF)主要采用指数复制策略进行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建设银行(00939.HK)是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上述基金投资的跟踪误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已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有关制度和控制措施已准备,现将本公司控股股东发行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日常投资管理。相关投资情况将按规定在基金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7日
关于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5月13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鉴于本基金可能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特将本基金相关情况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若截至2019年1月21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持续低于5000万元,则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自2019 年1月22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若发生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可能发生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并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等后续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以登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或拨打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