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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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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2019-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9-004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203,093.9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的十五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判决中,其中十四起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3,899,416.15元;一起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公司收到的判决涉及诉讼金额3,993,434.05元,其中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为3,899,416.15元,二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为94,017.9元。公司对涉诉案件已经根据律师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具体计提金额以最终年报为准,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败诉案件公司将积极上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年1月16日收到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近日对公司涉及的十五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贾化军、郭海峰、詹久明等15名自然人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

三、原审原告的诉求

1、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203,093.96元;

2、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四、案件判决情况

1、《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33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91210.53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9325.03元;

2、《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34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2867.85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8574.6元;

3、《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35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3437.53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13415.31元;

4、《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64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939.87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1938.52元;

5、《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65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24739.78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421699.5元;

6、《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66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1862.78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31840.52元;

7、《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69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7146.26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7141.27元;

8、《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70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77173.1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269417.65元;

9、《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74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891.77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4888.34元;

10、《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75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00083.26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77073.06元;

11、《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78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9209.38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272.35元;

12、《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80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013155.39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3010350.17元;

13、《判决书》(2018)桂01民初361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657.3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4837.66元;

14、《判决书》(2018)桂01民初362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1049.98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5、《判决书》(2018)桂01民初363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8669.18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38642.17元;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十五起判决中,其中十四起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3,899,416.15元;一起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的赔偿金额较小,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诉讼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以二审判决为准。

2018年8月11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29),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十五份判决书均为此前已披露案件中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

截至目前,公司收到的判决涉及诉讼金额3,993,434.05元,其中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为3,899,416.15元,二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为94,017.9元,对涉诉案件公司已经根据律师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具体计提金额以最终年报为准,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公司败诉案件公司将积极上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