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可灵活管理 一批改革试点央企尝鲜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刘向红
国资委1月16日发布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央企工资总额将与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对接。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经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征求意见的《关于中央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国资委选定了航天科技、中石油、国家电网、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移动、中国航空集团、中国建筑、中国中车、中广核等10家单位,作为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这意味着涉及石油、电力、通讯、军工等央企垄断行业的综合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很多原来只是针对竞争类企业的授权,这次在示范企业中也得以落地。这些企业不仅可以自主决策、综合运用混改、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各项国企改革政策,还可以实行工资预算备案制;探索超额利润提成,可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对战略新兴产业子企业,对特殊高端人才,可实行市场化薪酬和专项奖励,工资总额单列,不纳入集团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在增幅不高于利润增幅的范围内,由集团公司自主决策,事后备案等。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此次改革的重要创新点之一就是分类管理,将央企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
而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央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决定机制。如,明确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根据效益决定,并按照效率调整,进一步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再比如,进一步简化了出资人根据国家要求调控企业工资水平的规定,突出了出资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简政放权的管理导向,释放了积极的改革信号。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鼓励中央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对于下一步工作安排,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将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正式出台。包括《办法》中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实施规程、备案制管理实施方案、周期制管理实施方案以及工资管理特殊事项清单等,将尽快研究出台完整的工资管理政策体系,以利企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