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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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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7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1、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容调整的议案。

3、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容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中的相关内容(以下统一简称“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前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概述

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于2018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44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实施了首次回购股份,并于2018年10月9日、11月6日、12月5日和2019年1月3日披露了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2018年10月29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和2019年1月4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比例达2%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9年1月3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合计33,650,3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1%,成交的最高价为3.24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2.7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金额为100,006,049.19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部分内容的说明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原方案内容为: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等,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其他合法资金等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作股权激励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

原方案相关内容为: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3,440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3,44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含)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3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67,200万股的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以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72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3,440万元。按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含)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180万-8,3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67,200万股的2.5%-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以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3、资金来源

原方案相关内容为: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资金来源为(1)自有资金;(2)金融机构借款;(3)其他合法资金等。

4、回购股份的期限

原方案相关内容为: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决议有效期

原方案相关内容为: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为:

鉴于2018年修订后《公司法》第142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回购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回购方案之日起36个月内。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事项的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目的和延长回购股份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不确定性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 2019年2月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9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1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2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2月1日14 点00分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2月1日

至2019年2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19年1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原件,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票账户原件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于2019年1月31日(星期四)或之前到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本公司办公楼四楼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FAX:0516-83394888)。

(二)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由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办理会议登记时送达本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常设联系人:孟召永、于航航

联系电话:0516-83398138、0516-83290169

传真:0516-83394888

电子邮箱:mengzy@vvgroup.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维维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21111。

(二)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2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编号:临2019-01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预案(修订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拟对上述已通过并处于实施过程中的回购预案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股份回购预案。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7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344亿元。

回购期限:自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预案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本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中的相关内容(以下统一简称“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容调整的议案》。

(二)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其他合法资金等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作股权激励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 A 股股份。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股价人民币4元/股(含)。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以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72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3,440万元。按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含)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180万-8,3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67,200万股的2.5%-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以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1)自有资金;(2)金融机构借款;(3)其他合法资金等。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决议的有效期

鉴于2018年修订后《公司法》第142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回购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回购方案之日起36个月内。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截止 2018 年9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89.3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7.3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98亿元,公司现有货币资金16.13亿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合计7.86亿元,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计7.08亿元。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的生产经营、正常销售回款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且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440万元。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拟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其他合法资金等。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目的和延长回购股份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长杨启典于2018年5月2日增持1,354,400股,成交均价3.714元;董事、副总经理张明扬于2018年5月2日增持793,400股,成交均价3.732 元;于2018年5月3日增持13,700股,成交均价3.73元;合计增持807,100股。上述高管的增持行为是其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自行做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中泰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将5%以上股东章霖所持维维股份于2018年6月29日卖出8,360,000股,交易金额26,649,844元;2018年7月2日卖出7,517,580股,交易金额23,803,623元;违约处置卖出股份15,877,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0.95%。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其他董、监、高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据公司 2018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截止 2018 年9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61,300万元。本次回购资金上限33,440万元,占货币资金比例为20.73%。

3、本次回购设置了回购价格区间,存在价格不成就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变化、投资者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股票价格不成就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回购事项时间跨度较长,可能存在回购股份不确定性的风险。

5、公司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事项尚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1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月16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通知,维维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维维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31,000,000股质押给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质押登记日为2019年1月14日,质押期限为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相关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此次质押的31,0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5%。

(二)股份质押的目的

本次股票质押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三) 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维维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维维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本次质押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

截至本公告日,维维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550,191,5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91%。维维集团累计质押的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共计517,120,765股,占其持股总数比例为93.9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93%。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