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
塔筒(第二标段)供应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9-009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
塔筒(第二标段)供应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该合同是产品供应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2.合同履行对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披露了“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的中标情况。详见2018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中标的公告》。
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供应合同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公司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工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在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供应合同》(合同编号:GC-2018-180),签约合同价为32,118.61万元。
(一)交易对手方: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合同类型:产品供应合同。
(三)合同标的: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70台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塔筒及其防腐。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
1.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陈映坚。
(2)注册资本:128,600万元。
(3)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力设备和材料的购销(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等。
(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5)成立时间:1997年11月11日。
2.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黄志秋。
(2)注册资本:105,330万元。
(3)经营范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
(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科学城天丰路1号。
(5)成立时间:2001年11月8日。
(二)公司与中广核工程、设计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2018年,公司与中广核工程、设计院发生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首三台塔筒供应业务,合同金额为1,406.8380万元;与中广核工程发生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场钢管桩预制工程业务,合同金额为12,593.2748万元。合计金额为14,000.1128万元,占公司同类业务的14.65%。
(四)中广核工程、设计院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合同价:32,118.61万元。
(二)结算方式:购买方支付预付款并根据项目进度分次付款。
(三)合同标的: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70台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塔筒及其防腐。
(四)主要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供应方责任导致的迟交货物、迟交技术文件、工期延误,供应方有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供应方的责任,任何一批合同货物迟交2周以上,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购买方没能及时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迟收货、迟付款,购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三方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有限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方完成所有合同义务之日止。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具备丰富的专业风电塔筒制造经验,技术先进、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公司的签约合同价为32,118.61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营业总收入的4.84%,合同履行将对公司2019年及未来一个年度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是产品供应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9-010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增城区东江北干流33条一级
支流水环境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营
(EPCO)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该合同是勘察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2.合同履行对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披露了“增城区东江北干流33条一级支流水环境治理工程EPCO项目”的中标情况。详见2018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城区东江北干流33条一级支流水环境治理工程EPCO项目中标的公告》。
增城区东江北干流33条一级支流水环境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营(EPCO)总承包合同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公司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北控水务为联合体牵头方,其他公司为联合体成员方)与广州市增城区水务设施管理所(以下简称“增城水管所”)在广州市增城区签订《增城区东江北干流33条一级支流水环境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营(EPCO)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为51,148.0181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48,391.51302万元(含外水外电费)。
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含采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北控水务负责该项目的运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政设计院负责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交易对手方:广州市增城区水务设施管理所。
(二)合同类型:勘察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合同。
(三)合同标的:增城区东江北干流33条一级支流水环境治理工程EPCO项目。
(四)工期:390日历天。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广州市增城区水务设施管理所。
1.负责人:黄文星。
2.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
(二)公司与增城水管所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承接增城水管所的其他工程。
(四)增城水管所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51,148.0181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48,391.51302万元(含外水外电费)。
(二)结算方式:根据进度按月计量和支付。
(三)工期:390日历天。
(四)工程内容:东江北干流33条一级支流水环境实施治理,其中消除黑臭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截污管8770米、泵管2670米、泵站8座、处理设备14座等,消除劣V类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截污管36460米、泵管3300米、泵站3座、处理设备11座、新建闸4座等(最终以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准)。
(五)主要违约责任:
1.承包人(联合体)违约导致工程无法开工、工期延误或合同解除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增城水管所)违约导致工程无法开工、工期延误或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该工程建安工程费为48,391.51302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营业总收入的7.30%,合同履行将对公司2019年及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是勘察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增城区东江北干流33条一级支流水环境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营(EPCO)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