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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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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62.70万股。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最终确认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3,424.84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19年2月授予,则2019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公告编号:2019-006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昌驱动”)于2019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会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审议。为更好的发挥公司资金效益,在保证资金安全,且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以更好的实现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资金的使用风险,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决策及实施

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次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实施方式

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运用闲置自由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投资产品,风险可控。为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规范运行以及资金安全,公司拟采取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营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进行结构性现金管理,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需进行事前审核与风险评估,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审议的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公告编号:2019-007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昌驱动”)于2019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海外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含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美元、欧元等相关结算货币),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该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随着国际合作的拓展,公司的营业收入受汇率波动的影响逐步增大,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为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售汇得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汇、售汇成本。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模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不超过2,000万美元(含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美元、欧元等相关结算货币),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具体业务,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无法按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3、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主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在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2、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降低预测风险。

3、公司上述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保值增值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