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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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2019-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06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江西省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以下简称“莲花项目”或“本项目”),出资新设莲花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协议名称:《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协议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本项目独占性的处理莲花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活垃圾、农林垃圾、餐余垃圾、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总处理规模初定为500吨/日。总投资约为人民币22,000万元人民币,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概述

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董事认真审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江西省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超过6,000万元;批准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同意授权管理层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19年1月18日,公司与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政府就投资建设莲花项目签署《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独占性的处理莲花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活垃圾、农林垃圾、餐余垃圾、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总处理规模初定为500吨/日,本项目处理范围包括莲花县及周边部分区域生活垃圾。总投资约人民币22,000万元。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项目拟选址莲花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旁,项目用地约70亩。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本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

(二)新设子公司情况

公司拟在莲花县新设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莲花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莲花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住址:江西省莲花县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暂定)

5、注册资本:不超过6,000万元,由公司全额出资

6、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厂筹建;生活垃圾、农林垃圾、餐余垃圾、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垃圾等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与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和维护、售后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三、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运来;法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新建街197号。

(二)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68,771.9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指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其总处理规模初定为500吨/日。

(二)特许经营权:乙方独占性的处理莲花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活垃圾、农林垃圾、餐余垃圾、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和上网电费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权经营期: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商业运营日起算。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双方将就展期事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接受服务与付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五)项目扩建:如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垃圾处理的需要,乙方有权决定扩建本项目,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六)项目公司和项目地址: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自动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项目地址拟选址莲花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旁,项目用地约70亩。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乙方安全生产和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授予乙方独家特许经营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手续;协助乙方促使莲花县及周边部分区域生活垃圾纳入本项目处理范围。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拥有本项目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独家拥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负责本项目红线内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接受甲方依法监督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垃圾处理服务;依法安全生产,制定项目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改造计划,确保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环保、稳定运行等。

(九)建设期:乙方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该立即开工,本工程建设期为18个月内点火试运行。

(十)垃圾处理服务费:在上网电价为0.65元/千瓦时(含税)的前提下,甲方按垃圾实际处理量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自垃圾进入焚烧发电厂之日起算。

(十一)仲裁:甲乙双方若未能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萍乡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二)其他:本协议于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固废处理业务发展规划,本次签署特许协议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江西省的生活垃圾处理业务规模,提高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莲花县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