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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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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
董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2019-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9-003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

董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潘丽春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一关于对潘丽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号),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潘丽春:

你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公司”)股票7,500股,成交金额7.94元/股,总额为59,55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作为浙大网新的董事,你未在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你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后及时向公司报告,且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2月15日就此事发布致歉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潘丽春女士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本人证券交易行为并加强证券帐户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