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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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0 证券简称:红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1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21号)核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股普通股221,271,393股,发行价格8.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809,999,994.7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1,360,488.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88,639,505.9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8月25日到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6]B146号《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红豆建设项目之智慧供应链体系子项目建设中智慧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红豆股份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红豆男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男装”)和新疆红豆服装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同意红豆男装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智慧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2019年1月21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红豆男装、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1月7日,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无锡市红豆男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红豆建设项目之智慧供应链体系子项目建设中智慧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世举、蒋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