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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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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9-006号

H股股票代码: 0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材料。会议于2019年1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际出席董事13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8人,董事吴琨宗、胡爱民、独立董事梁定邦电话参会,董事彭玉龙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黎宗剑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DACEY John Robert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熊莲花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黎宗剑董事(代行公司董事长职务)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反欺诈风险管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资产配置规划(2019-2021)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2019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2019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2021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新华保险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4日

附件:新华保险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2019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查了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2019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前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以上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审议《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2019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查了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2019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前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以上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审议《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查了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前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以上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李湘鲁、郑伟、程列、梁定邦、耿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