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目前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ST毅达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目前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ST毅达独立董事于2019年1月11日就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及公司股票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公告。公告发出后,公司独立董事虽经多方努力,但至今也无法与公司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经办人员建立联系。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ST毅达独立董事现将公司目前信息披露联系说明如下:
一、公司目前信息披露联系由公司独立董事履行。
因公司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经办人员目前仍未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信息披露联系,不能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为保障广大股东的切实利益,并且上市公司依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故公司独立董事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在继续联系公司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经办人员未果的情况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信息披露联系义务。
二、独立董事已披露的信息
1、2019年1月11日披露的《*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
2、2019年1月14日披露的《*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公告》。
3、2019年1月15日披露的《*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4、2019年1月18日披露的《*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提示公告》。
5、2019年1月18日披露的《*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收到证监会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独立董事联名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ST毅达独立董事:
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
2019年1月23日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ST毅达独立董事
关于收到证监会对大申集团采取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年1月23日,*ST毅达独立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关于对大申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4号。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你公司持有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毅达”)2.6亿股股票交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标的股份占*ST毅达总股本的24.27%。你公司至今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ST毅达独立董事:
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
2019年1月23日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ST毅达独立董事
关于收到证监会对张培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年1月23日,*ST毅达独立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关于对张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3号。
张培: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尽职履责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你公司持有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毅达”)2.6亿股股票交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用于抵偿债务,信达证券在履行信息披落义务过程中,未能与*ST毅达取得联系。你作为*ST毅达董事长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ST毅达独立董事:
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
2019年1月23日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ST毅达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提示公告
*ST毅达独立董事于2019年1月11日就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及公司股票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公告。公告发出后,公司独立董事虽经多方努力,但至今也无法与公司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经办人员建立联系。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ST毅达独立董事现将公司风险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2018年3月23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编号为沪调查字2018-1-008号的《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告编号临2018-044)
2018年5月9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会编号为沪调查字2018-1-100号的《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告编号临2018-055)
截止目前,对公司的上述两起证券违法调查尚在进行中。如公司因证券违法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针对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如后续调查查实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也可能因此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规定附后。
二、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7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情请见“2018-101号公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公司丧失了控股子公司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制权而未能实施审计;(2)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应对措施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无法判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3)未能收集证据确定上河建筑自2017年1月1日起不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的影响;(4)公司计提减值准备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以判断计提减值的合理性;(5)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以判断公司对“文盛案”预计负债的合理性;(6)未能收集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相关资料,无法判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披露的恰当性。
鉴于*ST毅达因2017年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18年财报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18年年报披露后暂停上市。
因公司信息披露联系问题,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发出监管工作函,请注意相关风险。独立董事联名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ST毅达独立董事:
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
2019年1月23日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信达证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6亿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上市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上市公司一直不予配合进行信息披露。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达证券现将上市公司风险情况说明如下:
一、信达证券自行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权利以来,多次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独立董事联系,积极努力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秩序的恢复,但目前尚未有明显进展,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信达证券未来12个月后续计划的提示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信达证券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信达证券未来拟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将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出于资管计划清算的目的,信达证券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处置其已拥有的权益股份。如进行相关处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上市公司不配合信达证券行使股东权利的提示
信达证券刚刚取得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目前难以对上市公司施加具体影响,也难以了解上市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上市公司也不配合信达证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关注以上情况。
四、上市公司投资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4日发布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编号:临2018-118),披露上市公司存在以下风险,请投资者关注:
(一)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1.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未正常进行,截止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总资产为439,549,989.66元,净资产为13,315,251.13元,2018年1-9月份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40,954.3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1,133,376.58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589,485.36元。
2.由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起诉,上市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原因,上市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已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构成影响,上市公司2018年1-9月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40,954.33元。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基于以下原因,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情请关注 “2018-101号公告”)。
(1)由于上市公司丧失了控股子公司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制权而未能实施审计;
(2)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应对措施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无法判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3)未能收集证据确定上河建筑自2017年1月1日起不纳入上市公司财务合并报表的影响;
(4)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以判断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5)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以判断上市公司对“文盛案”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6)未能收集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相关资料,无法判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披露的恰当性。
若上述相关事项导致上市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上市公司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上市公司于2018 年10 月10 日收到《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公告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547 号,监管工作函所提实际控制人核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尚未完成核实并披露进展。
(三)上市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截止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两起调查尚在进行中(沪调查字2018-1-008号《调查通知书》、沪调查字2018-1-100号《调查通知书》)。如上市公司因证券违法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信达证券尚未能与上市公司取得联系。信达证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