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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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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G29670号《审计报告》;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G29671号《审计报告》;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G29672号《审计报告》;

(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0017号《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

(六)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6号《资产评估报告》;

(七)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7号《资产评估报告》;

(八)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

(九)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9号《资产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吉兰泰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吉兰泰集团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二)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意见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等相关事宜;

(三)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四)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协议;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股票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资产的交割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登记、上市、锁定事宜;

(八)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根据发行后的公司股本、股份总数及构成变动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九)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等相关业绩承诺补偿,实施权益调整措施,并办理相应注册资本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担任本次评估工作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业务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与预期的利益与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资产购买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有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能力。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为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预期将会为公司带来一定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未来若收购股权的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仅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立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制定了相应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和经审阅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注:交易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测算时,假设201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即完成本次交易,收购标的资产支付对价为以2018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414,762.55万元。本次交易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为8.59元/股,假设2017年1月1日发行完毕,各期每股收益用调整后的备考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当期已调整的股份数量计算,同时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上市公司201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48元/股增至1.05元/股,2018年1-6月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47元/股增至0.67元/股。因此,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较交易前有所提升。

(二)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净资产规模及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若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低于预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短期内可能会下滑,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因此,特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为防范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1、加快对标的资产整合,提升协调效应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整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的协调效应,优化上市公司的收入结构,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

2、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完善上公司治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架构,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结构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相关承诺主体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0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兰太实业”)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兰泰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兰太实业就本次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制定了相应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和经审阅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注:交易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测算时,假设201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即完成本次交易,收购标的资产支付对价为以2018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414,412.15万元。本次交易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为8.59元/股,假设2017年1月1日发行完毕,各期每股收益用调整后的备考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当期已调整的股份数量计算,同时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上市公司201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48元/股增至1.05元/股,2018年1-6月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47元/股增至0.67元/股。因此,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较交易前有所提升。

二、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净资产规模及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若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低于预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短期内可能会下滑,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因此,特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为防范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1、加快对标的资产整合,提升协调效应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整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的协调效应,优化上市公司的收入结构,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

2、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完善上公司治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架构,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结构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相关承诺主体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实际控制人中盐总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就上述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了核查意见,其结论性的意见为: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完成当年可能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回报填补措施,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已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0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07号文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兰太实业”)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78,913,04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5,999,995.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7,281,082.5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039号),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乌斯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分行乌素图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兰太实业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兰太实业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注:上述事项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

(三)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包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58.312万元,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

二、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太实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不超过2.4亿元额度范围内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资金划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日起至资金划回至募集资金专户日止)。目前,公司已于2019年1月22日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按照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进度,预计未来一年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处于暂时闲置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兰太实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不超过1.8亿元额度范围内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资金划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日起至资金划回至募集资金专户日止)。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五、董事会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兰太实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而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受到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专项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不超过1.8亿元额度范围内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资金划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日起至资金划回至募集资金专户日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兰太实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过12个月。兰太实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兰太实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兰太实业实施上述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