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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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2019-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7月31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兆驰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发布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6个月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存续期内情况

1、2015年8月28日至9月23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1,547,980股,成交金额合计100,958,508.14元,交易均价为8.74元/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72%。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公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

2、根据《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分二期解锁,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期限满12个月后、24个月后,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过锁定期,目前尚未售出股份。

3、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原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经员工持股计划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即存续期延长至2019年7月31日。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已届满,未出现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情形;未出现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总额超过公司股本10%以及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情形。

二、存续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已届满,当中信证券兆驰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三、其他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月2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15:00至2019年1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0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0,166,2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7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19,332,5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27,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94,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9,825,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3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86,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899%;反对3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8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3,509,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358%;反对6,657,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70,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5.1075%;反对6,657,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4.8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9,825,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3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86,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899%;反对3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8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5,9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2077%;反对3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7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45,9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2077%;反对3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7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与控股股东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