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02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18年1月1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行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公司成都分行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监罚决字【2018】2号),对成都分行内控管理严重失效,授信管理违规,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执行罚款46,175万元人民币。 2018年5月4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8〕4号),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通过资管计划投资分行协议存款、虚增一般存款等违规事实,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8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927万元,罚没合计5855.927万元。
2018年8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反洗罚决字【2018】1号-5号,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对浦发银行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18万元罚款。
2018年3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支付罚决字【2018】1号,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418,193.27元,并处罚款114,639,752.47元,合计处罚金额163,057,945.74元。
2018年5月4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8〕1号),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等违规事实,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
2018年5月4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等违规事实,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870万元。
2018年8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反洗罚决字【2018】1号-5号,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对交通银行合计处以13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8万元罚款。
本基金投资于“浦发银行(600000)”,“民生银行(600016)”,“招商银行(600036)”,“兴业银行(601166)”,“交通银行(601328)”的决策程序说明: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 “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股票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五名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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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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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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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6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三(二)投资范围和(七)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10,000元,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以一季度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税收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情况,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内容。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
4.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更新了申购赎回的相关内容。
5.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6.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基金业绩更新至2018年9月30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