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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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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2019-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32,473,926.5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结算款9,545,155.34元人民币;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24,000元人民币(以日违约金4,000元计算,自2018年8月5日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9,769,155.34元人民币;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2、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德阳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雷刚(被告一股东)

被告三:周蕾蕾(被告一股东)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3,400,000.00);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96,427.4)(计算依据: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临时用电工程价款人民币捌拾陆万伍仟零叁拾元(¥865,030);4、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承担补充责任。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进展情况:已撤回对雷刚、周蕾蕾的起诉

3、反诉原告: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德阳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就中安消技术诉德阳恒合案,反诉原告德阳恒合提出如下反诉申请:1、撤销德阳恒合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中安消技术出具的《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函》;2、判决中安消技术向德阳恒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4、原告: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股权转让纠纷,苏州亚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向原告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987,542.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987,542.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15日的违约金金额为220,940.33元)。

进展情况:中安消技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已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5、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45,675元;2、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银行利息(以货款145,6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至付清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10月25日,小计10个月,计5,280.71元);3、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45,675元;2、本案仲裁费11,078.67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申请人放弃本案项下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6、申请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金额90,730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73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合同金额90,730元;2、本案仲裁费9,542.12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双方就本案合同以及订单编号为DD00021623号的《采购订单》再无任何争议,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7、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0,802元以及合同外增项工程款439,330元,以上共计1,770,13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1,770,1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8、原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0,000万元,利息1,719,041.10元(以人民币1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719,04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为414,928.92元);3、判令被告支付罚息(以人民币101,719,041.10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为1,678,364.18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0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04,212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因2018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天风证券代16债全体债券持有人起诉,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说明请求先行中止本次诉讼。

9、申请人:山东鸿儒电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山东鸿儒电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3,458,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0,483元;2、因本案件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50,000元、差旅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0、申请人:北京一亩地儿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崇礼太舞一期营地K座酒店项目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一亩地儿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57,9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0,000元(以457,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1.5倍为标准,自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暂计477,9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3、本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57,9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以7,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9,000元;5、本案仲裁费24,066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11、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宝胜科技公司向江苏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929,636.7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判决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

进展情况:已撤诉

12、申请人: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18,724.8元;2、被申请人以418,72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5月26日暂计至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25,803元,实际主张到付清货款之日。3、被申请人支付20,000元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0,000元;2、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0,000元;3、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58,724.8元;4、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5、本案仲裁费23,131.1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代垫的仲裁费23,131.12元。

13、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24,875元;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6,583元(自2017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3,369元、保全费2,727.29元、保全担保费1,324.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4、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29,750元;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6,773元(自2017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3,6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5、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33,666.88元;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延期违约金810元(自2018年3月15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5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6、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令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合同价款44,000元;2、依法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延期付款利息1,058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99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7、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服务费162,500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6,342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9,98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8、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合同价款119,676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4,555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7,80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9、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服务费361,275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4,100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0,1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20、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702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次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102,702元;2、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3、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原告承担。

21、原告:包头市昌宏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头市昌宏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25,09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84,597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劳务费5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劳务费180,000元、于2019年4月30前给付劳务费18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劳务费174,597元及案件受理费2,512.74元;2、如果被告有任一期劳务费未按时支付,原告可从违约次日起对后续劳务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3、涉及“智慧石拐”一期项目的劳务费双方已结算清楚,除本案的584,597元外,双方对劳务费再无其他争议。4、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2,512.74元。

22、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信博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4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987.15元(以2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暂算至2018年7月5日);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7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0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2、案件受理费6,360元,保全措施费2,220元,合计8,580元,由被告负担。

23、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债券本金2,850万元、利息489,926.71元(以人民币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逾期利息118,254.74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暂算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78,333.79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2,850万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利息489,926.71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320,585.42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的标准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罚息28,5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2,8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元。6、案件受理费195,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881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200,758元。

被告拟提起上诉。

24、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2,641.6万元,利息454,101.90元(以人民币2,6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2018年3月31日)。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109,607.62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暂计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43,356.68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5、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26,416,000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利息454,101.90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297,143.31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26,4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的标准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罚息26,416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26,41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6、案件受理费185,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053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负担189,924元。

被告拟提起上诉。

25、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开发建设的小区中,安装使用的相关安防产品标识与原告“科松COSON”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深圳科松已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为“判令被上诉人一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判令被上诉人二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判令被上诉人一、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6、原告:南通联泰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承揽合同纠纷,南通联泰公司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工程款682,142.20元、逾期利息54,812.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2,142.2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48,782.64元,并按年利率4.75%支付所欠工程款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1、2两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申请人: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63,899.70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944.41元;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2、申请人:北京博研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博研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设备款30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10%支付违约金30,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22,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

3、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裁定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已完成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751,171.64元;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4、反诉申请人: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就(2018)京仲案字第4201号仲裁案,反诉请求人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如下反诉申请:1、裁定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的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以中安消技术主张之结算金额25,751,171.64元计算,为人民币257,512元,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1,186,038.79元;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930,000元;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施工资料、协助申请人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申报;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5、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被告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解除协议》的函告无效,原告、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目前原告已申请中止审理。

6、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共计366.638万元人民币;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8.498万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22.508万元人民币,保全费用5,000元;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1,559.00万元到-181,122.00万元。

● 公司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7,642.00万元到-187,205.00万元。

● 因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亏损,若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为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559.00万元到-181,122.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67,642.00万元到-187,205.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503.08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1,487.10万元

(二)每股收益:-0.57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公司经营状况总体正常运转,但本期受立案调查、债务压缩、管理层变动、项目回款周期等因素影响,公司资金周转较为困难,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开拓、实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致使公司盈利状况未及预期;公司现有债务融资成本较高,致使本期财务费用支出较大;欧元、人民币、港币之间汇率波动较大,致使出现汇兑损失;本期为加强管理运营效率,公司持续对组织机构及人员进行优化调整,致使产生的相关费用较大;本期为加快货币资金回笼,保证现金流运转,减少坏账损失,公司本年度较多采取了法律诉讼手段催收应收款项,由此产生的诉讼相关费用较高。

(二)其他影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商誉原值合计约181,933.22万元,受公司立案调查、债务压缩、管理层变动、项目回款周期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前期收购的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并购公司本期经营状况未达预期。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资产现状,综合考虑对未来经营情况的审慎分析,公司预计将对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商誉计提商誉减值准备86,000.00万元-91,000.00万元。此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存货、应收款项等债权进行了审慎评估,个别项目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不佳,部分客户处于破产重整状态,存在较大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公司本着谨慎原则,拟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单项作出坏账计提,预计将计提减值准备43,000.00万元-57,000.00万元。

四、风险提示

(一)不确定性事项

1、预计公司对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商誉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将对本年度经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具体金额目前尚未确定,最终减值计提金额将由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定。

2、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公司暂无法对结案通知书结果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进行估计。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内容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基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自身专业判断及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后的情况,公司认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因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亏损,若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本期业绩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8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预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将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为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559.00万元到-181,122.00万元,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二、因公司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若公司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审计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2018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276)。

2018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号),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相关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