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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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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9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月30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座1812-1816号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董事长李志江、副董事长唐伟、董事卿北军及独立董事陈俊发、熊政平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

会议由副董事长郝军先生主持,财务总监苏成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19-020号《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江先生提议,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部分现金对价的议案》。

公司与杭州信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传媒”)原股东杭州橙思众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信立传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信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永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信立传媒100%股权,其中:现金对价为18,070万元,于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配套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信立传媒已于2018年1月11日过户至公司名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实施完成。由于资本市场的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最终未能在批复有效期内实施募集配套资金,现批复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并失效。经与交易对方协商,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现金对价1,000万元,由信立传媒原股东按其原持有信立传媒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0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概述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租部分房产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展和维顺(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顺物业”)出租公司自有房产万润大厦,详见公司于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9-009号《关于公司出租部分房产的公告》。

现基于现实情况的变化,公司与维顺物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难以按照原约定履行,需要变更承租主体并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维顺物业请求与公司终止原合同并签订新合同。为保证公司房产的顺利出租和取得租金收益,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维顺物业已向公司发出《关于请求终止“万润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的函》,请求公司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书》作为原《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履行依据,承诺向公司引荐第三方政府单位与公司分别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及租赁合同,并保证新的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司实际所得收益与原《房屋租赁合同》相比不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承租方:展和维顺(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上石家社区石家18号5009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江照明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投资咨询;国内贸易。

股权结构:展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持股51%、深圳市维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9%。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担保方:展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石家18号5005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法定代表人:麦贵康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营销策划;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等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国内贸易。

三、签订《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协议甲方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租赁物万润大厦的所有权人,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光侨大道2519号;

2、本协议乙方既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展和维顺(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担保人展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3、本协议所指“第三方政府单位”是乙方为实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而向甲方引荐的租赁物实际承租方,该实际承租方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但最多不超过六家;

4、本协议签订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以本协议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乙方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乙方所有固定资产的投入无偿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空调、绿化、安保、环卫、电力等设施;

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引荐第三方政府单位,并确保该第三方政府单位与甲方签订万润大厦租赁合同,且向甲方承诺该第三方政府单位出租万润大厦所得收益不低于与乙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所得收益;

6、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十年,且约定按万润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全面积承租,若第三方政府单位实际租期少于十年的或租赁面积少于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面积,少于十年的差额年限由乙方承租,租赁面积少于万润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全面积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租金;

7、甲方与第三方政府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若该第三方政府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经甲方催收后仍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拖欠的租金,即乙方对该第三方政府的租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8、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8,707,242.00元整(大写:捌佰柒拾万柒仟贰佰肆拾贰元整),若第三方承租万润大厦而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押金低于8,707,242.00元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自金额确定之日起5日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取该履约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9、《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若导致甲方万润大厦对外出租的实际收益低于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后可得收益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偿;

10、若第三方政府机关以任何理由未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亦或甲方与第三方政府机关签订及履行租赁意向协议及租赁合同过程中导致甲方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11、甲方与第三方政府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在租赁物交付前交由乙方按照实际承租方的要求自行出资装修,装修质量及进度由乙方向实际承租方负责。若乙方装修进度或装修质量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交付租赁物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12、双方确认,甲方向实际承租人应收房屋租金以万润大厦计容积率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含税),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1,741,448.40 元整(大写:壹佰柒拾肆万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且房屋租金每满两年,递增8%的租金;乙方须保证甲方租赁万润大厦所得收益不得低于上述约定,否则该部分收益由乙方补足,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装修费用中扣除。

13、整体工程的装修由乙方全额出资装修,所有办公室精装修及办公所需配套工程项目(含室内设计、装饰装修、通风空调、强弱电系统、二次消防改造及验收以及政府办公所需配套)均在乙方承包范围,装修标准及交付标准必须符合实际承租方第三方政府单位的要求;

14、若乙方装修效果、装修质量无法达到实际承租方第三方政府需求而需要返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实际承租方要求为止;

15、甲方与实际承租方第三方政府单位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价格实为乙方与第三方政府单位商定;乙方在保证甲方实际收益的前提下,租赁价格以外的收益为乙方为万润大厦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及装修出资收益,收益以每月物业管理费(租金扣除甲方应收收益)的方式返还,具体金额待第三方政府单位核定租赁价格后,甲乙双方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无论甲方与第三方政府单位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价格多少,乙方自负盈亏且承担相应税额。

16、本合同签订后4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五个月租金的数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8,707,242.00元整(大写:捌佰柒拾万柒仟贰佰肆拾贰元整);甲方在收到第三方承租方缴纳的两个月押金后,须向乙方返还两个月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3,482,896.80元整(大写:叁佰肆拾捌万贰仟捌佰玖拾陆元捌角)。

17、 实际承租方第三方政府单位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且乙方按实际承租方完成装修后,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万润大厦大楼租赁期内物业管理的全部工作。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深圳市对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实际承租方的管理要求及质量;

18、乙方收益回报,须在甲方已收取第三方承租方租金及乙方向甲方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方可申请。由于租赁物业由乙方出资装修,双方同意装修费用折算成物业管理费,故物业管理费在市场价的基础上上浮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甲乙双方在确保甲方约定收益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建、扩建、部分或全部拆除建筑物/绿化/物业设施,不得将租赁物用于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于进行违法犯罪相关用途),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租赁到期或无论以任何理由与实际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实际承租人等有关方对标的物的改建、扩建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装修形成的房屋及其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在租赁到期或提前解除租赁后无偿归甲方所有。

20、若有租赁合同终止(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万润大厦对外出租的实际收益(扣除向乙方支付的物业及装修费用)低于原合同约定的,乙方须补偿甲方差额损失;若第三方政府机关拒绝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亦或甲方与第三方政府机关签订及履行租赁意向协议及租赁合同过程中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甲方一切损失与责任。

21、本合同当事人就任何因本合同、附件或订单之条款或违约所生之争议或请求,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则该等争议或请求应向租赁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合同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合同自双方盖章后成立,经甲方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后生效。

四、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维顺物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维顺物业有义务向公司引荐第三方政府单位,并确保该第三方政府单位与公司签订万润大厦租赁合同,且承诺向该第三方政府单位出租万润大厦所得收益不低于与维顺物业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所得收益。本次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闲置房产仍可以有效盘活并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对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将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租金按月支付,如日后交易对方经营情况恶化,可能存在公司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如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相关法规政策变更或交易对方履约能力降低,则存在不能继续履约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1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9年2月15日15:00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鉴于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提高会议效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江先生于同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关于提请增加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8,46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34%,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合法,且该临时提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具有明确议题,议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本次临时提案情况,董事会决定对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补充通知,除新增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内容不变,现将补充后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9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2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2月14日一2019年2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15:00至2019年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投票表决时,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11日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19年2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812-1816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转让惠州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2、《关于2019年度董事基本薪酬的议案》

3、《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1月31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转让惠州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议案1、议案2需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述第2项议案,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见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2019年2月14日17:00前传至公司证券事务部;来信请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812-1816号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编:518046(信封请注明“万润科技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

2019年2月14日9:00-11:30,14:30-17:00

股东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将授权委托书于2019年2月14日(含)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登记地点。

3、登记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812-1816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4、登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锦宇、饶依琳

联系电话:0755-33378926

联系传真:0755-33378925

电子邮箱:wanrun@mason-led.com

5、其他事项:

预计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股东关于提请增加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54”,投票简称为“万润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上述投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二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最新《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企业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企业)出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及性质: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打“√”为准,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2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权转让进展暨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日15日,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润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江、罗小艳、李驰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明、黄海霞、罗平、李志君、胡建国与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国投”)签署了《关于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之股份转让协议》,李志江、罗小艳、李驰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明、黄海霞、罗平将其合计持有的万润科技182,454,657股股份协议以5.21元/股转让给宏泰国投,宏泰国投将持有万润科技20.21%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志江、罗小艳、李驰。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为宏泰国投,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

本次控股权转让需经湖北省国资委批准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后方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宏泰国投、万润科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申请。2019年1月29日,宏泰国投、万润科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53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湖北省国资委的批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