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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鹿港文化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纺织、服装及影视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财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工程规划与管理;工程招投标咨询(凭资质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古都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保障房项目的投资;土地整理的投资;政府引导项目及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对银行、证券(严禁炒作股票)、信托、保险、担保金融机构的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整理,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国家保障房建设,城中村改造,文化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餐饮管理,园林绿化,会议会展服务,文化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影视制作,演艺表演,电影放映,动漫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物流,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汽车租赁,汽车修理、客运出租车、二手车销售、室内外装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品(不含文物)的销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经营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1.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或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相似业务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或联营)新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似甚至相同的业务活动。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后,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1.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承诺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方承担。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协议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与鹿港文化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鹿港文化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次协议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次协议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与本次协议收购相关的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鹿港文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确认文件,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鹿港文化股票的情况。
根据鹿港文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确认文件,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丽景融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丽景融合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年2月,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财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工程规划与管理;工程招投标咨询(凭资质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丽景融合2017年、2018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2、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较短,特补充控股股东古都集团的相关财务数据。古都集团成立于2016年10月,经营范围是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保障房项目的投资;土地整理的投资;政府引导项目及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对银行、证券(严禁炒作股票)、信托、保险、担保金融机构的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整理,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国家保障房建设,城中村改造,文化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餐饮管理,园林绿化,会议会展服务,文化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影视制作,演艺表演,电影放映,动漫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物流,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汽车租赁,汽车修理、客运出租车、二手车销售、室内外装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品(不含文物)的销售。古都集团2016年、2017年的财务报告经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豫大昌所审字[2017]第05041号、豫世会审字(2019)第08号的审计报告,2018年数据未经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2、最近三年及一期利润表
单位:元
■
3、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丽景融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华
2019年1月31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钱文龙
2019年1月31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缪进义
2019年1月31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4、《股份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声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古都集团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古都集团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查阅地点
深圳丽景融合控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电话:0755-86526225
传真:0755-86526212
联系人:张尊海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丽景融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华
2019年1月31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钱文龙
2019年1月31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缪进义
2019年1月31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丽景融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华
2019年1月31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钱文龙
2019年1月31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缪进义
2019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