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16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含35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注册发行规模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含35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注册和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2、发行期限
根据市场环境在注册发行总额内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内发行,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3、发行时间
待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分次择机发行。
4、发行利率
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发行期间市场利率水平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承销商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
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偿还债务融资工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承销方式
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8、决议有效期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的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相关授权事宜
为合法、高效、顺利地完成公司本次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工作,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研究与组织工作,并由董事会根据进展情况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有关事宜,并全权处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发行利率、承销方式、筹集资金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并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等事宜;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上述授权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获批的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须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2019-017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2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2月21日 13 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上海斯格威铂尔曼大酒店三楼绿洲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2月21日
至2019年2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提案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2019-012)、(临2019-013)、(临2019-014)、(临2019-015)、(临2019-016)。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到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到达登记处或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自然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
4、会议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其他事项
1、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99号
2、 邮政编码:200070
3、 联系电话:021-32211128
4、 联系传真:021-32211128
5、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6、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不发礼品,也不以任何方式给予出席人员额外利益。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2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11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功
竞拍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CMSA0008单元19-01
(实验生态社区41号)地块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竞拍简要内容: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竞得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CMSA0008单元19-01(实验生态社区41号)地块。
●本次竞拍实施经审议的程序: 本次竞拍在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竞拍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竞拍是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坚持精根上海,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布局与整体经营需要,对于企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次竞拍结果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竞得上述地块,成交总价为人民币85,608万元。本次竞拍结果,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对公司未来的社会效益、品牌效益、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本次竞拍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竞拍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竞拍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竞拍本身不存在风险。
一、本次竞拍情况概述
1、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下称“崇明区规土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上午9:30以招标挂牌复合式出让方式出让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CMSA0008单元19-01(实验生态社区41号)(下称“本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获悉之后对该地块进行考察和可行性研究,决定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农房集团”)参与竞拍本地块。
2、根据2019年2月1日崇明区规土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确认农房集团竞得本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地块的土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85,608万元。
二、 竞拍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出让方情况介绍
名称: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性质:政府组织;
联系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二)竞买方情况介绍
名称: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98号208室;
成立时间:1988年05月14日;
法定代表人:沈宏泽;
注册资本:112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企业投资、国内贸易(除国家专项外)、集团内资产清理、土地资源的开发、置换、租赁、转让、房地产开发及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项目,房地产咨询(不得从事中介),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占农房集团100%的股权。
三、竞拍标的基本情况
(一)竞拍标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1、地块名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CMSA0008单元19-01(实验生态社区41号)地块;
2、土地位置(四至范围):东至柳兰路,南至雪雁路,西至郁金香路,北至郁金香路;
3、土地总面积(㎡):72668.90;
4、出让面积(㎡):72668.90;
5、土地用途:普通商品房;
6、出让年限: 70年;
7、容积率: 1.01;
8、绿地率:35%;
9、住宅中小套型比例: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60.0%,计 44037.35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10、交地状况:净地。
(二)竞拍标的获取方式
1、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上述地块的挂牌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日上午9:30,在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征询现场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转让转入现场竞价。
3、上述地块的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73,608万元,增加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四、本次竞拍实施经审议的程序情况
本次竞拍事项,在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竞拍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竞拍是光明地产坚持精根上海,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布局与整体经营需要,对于企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意义。
六、本次竞拍结果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农房集团成功竞得上述地块,成交总价为人民币85,608万元。本次竞拍结果,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对公司未来的社会效益、品牌效益、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七、本次竞拍的风险分析
本次竞拍本身不存在风险。
八、备查文件
崇明区规土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12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2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2月1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宏泽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了增强公司在股份回购制度上的实操性,发挥股份回购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实质性作用,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同时,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13)。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在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同时,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14)。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在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同时,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15)。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16)。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17)。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董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一)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履行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一)、(二)、(三)、(四)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本次会议形成决议生效尚须履行的申请程序
上述议案(一)至(四),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13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了增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在股份回购制度上的实操性,发挥股份回购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实质性作用,本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同时,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原文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修订: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原文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原文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分情况选择如下方式进行:
(一)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原文为: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文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文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当年度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文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原文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文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对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八)项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原文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设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和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组成总裁机构。
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设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和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组成总裁机构。
原文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当年度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订: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当年度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上述事项于2019年2月1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详见2019年2月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14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了增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在股份回购制度上的实操性,发挥股份回购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实质性作用,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同步进行如下修订。
原文为: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文为: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未经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修订: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未经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四)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
原文为: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原文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修订: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原文为: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当年度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于2019年2月1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全文),详见2019年2月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15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了增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在股份回购制度上的实操性,发挥股份回购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实质性作用,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同步进行如下修订。
原文为: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董(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带领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修订: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董(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带领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原文为: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订: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八)项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原文为: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修订: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上述事项于2019年2月1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全文),详见2019年2月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