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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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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质量监控的管理控制体系,公司ERP系统信息化贯穿全程生产工艺及内部控制环节。公司已经取得质量、安全、环保方面的多项国家及国际质量认证,严格按照国家及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3)成本优势

公司不断进行产业链延伸,目前已经实现了包括布基、纸基、PVC等胶带基材自制。公司主要生产基地江西永冠占地28.60万平方米,拥有40余幢厂房及附属设施。2018年1-9月,主要产品布基胶带、纸基胶带及膜基胶带产能分别达到11,400.00万平方米、32,400.00万平方米及36,500.00万平方米。公司作为国内胶带产品品种齐全、规模较大的综合胶带供应厂商,产业链的延伸和规模效应使公司拥有成本优势。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固定资产目前使用状态良好,总体成新率为75.11%。上述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在母子公司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公司使用中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

上述主要生产设备在母子公司的分布情况如下:

3、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1)公司拥有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产占所有使用房产的比例为89.68%。

(2)公司租赁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3、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

(1)临时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发行人及上海重发曾经基于办公和仓储需要,采用在原有房屋上加盖和在自有土地上加建的方式建造了临时构筑物,该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7年5月,该等临时构筑物纳入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园区拆除规划,发行人开始履行拆除手续;截至本次发行首次申报时(2017年6月15日),该等临时构筑物未拆除面积合计为8,355.90平方米;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等临时构筑物已全部拆除。

(2)关于发行人临时构筑物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关于“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青浦区人民政府成立青浦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区拆违办、区城管执法局、区规划土地局等区政府各委、办、局及各区管公司。发行人所在区域由青浦区朱家角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五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朱家角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发行人与朱家角工业区签署的《朱家角镇拆除违法建筑协议书》进行了见证,并监督违法建筑的拆除过程。朱家角工业区负责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具体实施并落实相关拆迁补偿。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临时构筑物的拆除工作,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完成了所有临时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2018年1月25日,朱家角工业园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重发历史上存在的临时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完毕,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重发已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拆除手续,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2018年1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重发历史上存在的临时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上述曾经使用临时构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25日,上海市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上海重发已不存在违法建筑,上述曾经使用的临时构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今后不会因为曾经的违法行为受到本单位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分别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8月15日、2018年1月19日、2018年8月14日及2018年10月22日出具《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重发历史上存在临时构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鉴于该等临时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并取得了主管部门“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确认意见,因此上述情况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临时构筑物拆除后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3)财务处理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所使用的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产投入使用日期、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注1:该部分未办妥权证的房产系在公司原有厂房的基础上搭建的彩钢棚等建筑物,系在原厂房投入使用后续不断增加形成的,后续增加的房产时间为2008年9月、2010年12月、2011年2月、2011年12月、2013年12月以及2015年9月。增加原值即按照净残值率5%在原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

注2:后续2014年12月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原值即按照净残值率5%在原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

注3:后续2014年12月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原值即按照净残值率5%在原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

1)折旧计提政策

发行人基于办公和仓储需要,2003年起采用在原有房屋上加盖和在自有土地上加建的方式建造了面积合计为8,355.90平方米的房屋,主要用途为仓库和办公楼,该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针对上述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事宜,发行人与相关政府部门一直保持沟通,积极商量后续处理事宜,由于上述房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基于当时房产使用状况按照使用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率5%的方法进行计提,符合上述房屋当时的实际使用情况,其会计处理合理谨慎。

2)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2016年11月,上海市朱家角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明确告知发行人上述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需要进行拆除。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部分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决定拆除上述房产。截至2016年11月30日,议案中拟报废、拆除处理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116万元,累计折旧393万元,净值为723万元,其中包括上述预计拆除的房产原值为664万元,累计折旧141万元,净值523万元。鉴于上述房产将被拆除,发行人预计其可变现净值为0,因此于2016年12月对上述房产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6年12月及以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不再有影响,相关会计处理合理、谨慎。

3)固定资产清理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已全部拆除完毕,发行人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上述房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已冲销。2018年1月25日和2018年1月24日,朱家角工业园及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重发的上述临时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完毕。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上述第2、3项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重发随厂房一并买受取得,其余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注册登记的商标如下:

3、专利与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内专利权共26项,包括10项发明,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与控股股东吕新民、实际控制人吕新民、郭雪燕夫妇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吕新民,实际控制人吕新民、郭雪燕夫妇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情况

1、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交易金额及其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5年,发行人向关联自然人郭雪妃采购少量材料,占同期营业成本比例较小,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9月未向其采购材料。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以上关联交易。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交易金额及其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杭州华冠向发行人采购少量OPP胶带,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杭州华冠已注销;未来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以上关联交易。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1)接受关联方担保

1)银行借款担保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情况如下:

3)融资租赁担保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保证担保情况如下:

4)信用证担保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信用证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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