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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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5民初38号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1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5民初38号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2018 年5月25日,公司查询银行账户发现公司5个银行账户中合计618,035.10元资金被冻结,系因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所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行就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及〈关于收到(2018)浙05民初38号案件《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1)。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7,68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369,273.5元。并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682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迫偿;

6、驳回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9,300元,财产保金费5,000元,合计729,800元。由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24,570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连带负担505,230元,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50%诉讼费用即252,615元,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1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2018 年5月11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立即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通知函》,由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茂栋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前支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计1,173,801,34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2018年5月10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等9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裁定书》),《裁定书》及《通知书》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根据《通知书》,公司持有的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1528%股份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5.59%股份已被冻结,查封期限24个月(从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就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8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及〈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案件《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1,173,801,34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转让价款1,173,801,34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计付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42,785,152元款项);

2、被告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有权以被告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2万元出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如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有权以被告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质押的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19,988万元出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如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有权分别以质押物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蜂巢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359.577万元出资、北京数字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97.451万元出资、猫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出资、北京营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240万元出资、夹克厨房(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13.41299万元出资、北京助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的62.5万元出资、北京四季风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40.83万元出资、进化时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600万元出资、北京易言科技有限公司的0.27439万元出资、北京友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21.0938万元出资、北京创仕科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3.81万元出资、北京极图科技有限公司的272.8万元出资、木柿(北京)文化传煤有限公司的25万元出资、北京银瀑技术有限公司的2.727273万元出资、北京数字幻想科技有限公司的14.88万元出资、乙味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21.43万元出资、北京过火科技有限公司的2.25万元出资、北京华夏一步科技有限公司的25万元出资、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31.3391万元出资、上海动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42.1875万元出资、南京喵星科技有限公司的21.2125万元出资、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的17.82万元出资、北京闪惠科技有限公司的328.665万元出资、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193.68695万元出资、北京释放科技有限公司的4.846万元出资、北京乐美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的116.6666万元出资、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8.5086万元出资、科技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07.8396万元出资、美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18.9403万元出资、北京鼎合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40万元出资、深圳欧德蒙科技有限公司的15万元出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15,8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20,807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已在2017年年报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会对公司2018年损益造成影响约为8,275.30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2,071.07万元,上述影响系本案产生的违约金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