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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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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9-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本招股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除另有说明外,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所有财务数据均为本行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8月26日,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8月26日,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拟于上市后适用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执行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行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本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本行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本行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行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本行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行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本行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本行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后,应能保持本行业绩的同步增长。

(三)本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具备本行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经营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进行年度现金分红或中期现金分红。

(四)本行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本行拟进行利润分配时,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本行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形成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本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且本行独立董事应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经本行监事会过半数监事同意后,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提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亦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安排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式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本行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导致本行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本行董事会草拟议案,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青岛农商银行监事会应当对青岛农商银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本行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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