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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9-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9-017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2019年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下午15:00-2019年2月13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长青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5,878,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03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523,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58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7,355,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875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16,970,298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3,181,90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303,788,391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90,016,2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7%;反对5,746,4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8%;弃权116,13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707,61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8%;反对5,746,47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9%;弃权116,13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为:

1、选举王义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77,459,030票,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140,150,376票。

2、选举史永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77,414,030票,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140,105,376票。

3、选举田冰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77,419,030票,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140,110,376票。

4、选举林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77,501,494票,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140,192,840票。

王义波先生、史永革先生、田冰川先生、林响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9-018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次会议的通知和表决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9年2月13日提交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全体监事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一致同意选举刘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备查文件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9-019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2月13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刘辉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刘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简历

刘辉:男,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湖南新大新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于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

刘辉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在公司股东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助理,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9-020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16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兴业”)、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设”)与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农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信兴业、中信建设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93,815,722股股份转让给中信农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1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文件。

二、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2月13日,交易各方确认股份购买价款已支付完毕,并已准备完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相关文件。为进一步明确本次股份转让的权利、义务,交易各方于2019年2月13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交易各方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的相关工作,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信兴业与中信农业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2019年2月13日,中信兴业、中信农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双方在股份转让过户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双方同意,双方应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以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双方同意,在深交所出具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本补充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四、中信建设与中信农业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2019年2月13日,中信建设、中信农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双方在股份转让过户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双方同意,双方应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以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双方同意,在深交所出具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本补充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最终履行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3日(星期三)15:00在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15:00至2019年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3人,代表股份495,878,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0337%。(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16,970,298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3,181,90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303,788,391股。)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58,523,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587%,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人,代表股份337,355,5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875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0,016,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7%;反对5,746,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8%;弃权116,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70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28%;反对5,746,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9%;弃权116,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2、通过累积投票,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义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477,459,03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40,150,376股。

(2)选举史永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477,414,03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40,105,376股。

(3)选举田冰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477,419,03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40,110,376股。

(4)选举林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477,501,494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40,192,840股。

王义波先生、史永革先生、田冰川先生、林响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甘 露

经办律师:

杨雪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